2005年3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150个农民一审告赢国土资源部
王锋

  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于3月1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国土资源部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农民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讨说法把官司打到京城
  唐玉林等150名原告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鸿桥村村民。2004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对江苏省《关于报批无锡市200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544号批复。
  2004年2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在原告所在的鸿桥村贴出2份公告,公告征用集体土地55.3457公顷,合计征用鸿桥村集体土地12.26644公顷,其中村庄工矿用地10.36528公顷。
  唐玉林等原告认为,公告里指的村庄工矿用地实际上大部分是村民的房屋宅基地。他们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该征得村民同意,而且无锡市所征地块是搞房地产开发,只有当房屋权属性质改变后,宅基地的权属性质才会跟着改变。
  同年5月21日,原告在无锡市相关政府机关复印了544号批复,获悉了该批复的内容。5月24日唐玉林等农民到京了解核实544号批复的真假,他们的简单疑问是批复的时间落款是2004年1月3日,此时间恰逢周六,双休日国家机关怎会办公出批复呢?5月25日,在国土资源部得到证实,并得知对批复有异议可以选择复议、诉讼。
  同年7月20日,唐玉林等在北京通过邮局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唐玉林告诉记者,他们复议的内容是举报无锡市政府在土地报批问题上少批多卖,请求国土资源部明确544号批复的标的,举报无锡市政府将征用土地用作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以及无锡市政府未征得村民同意征用宅基地问题。
  2004年7月30日,被告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50名村民不服,于去年年底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审判决被告受理申请
  2005年1月24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唐玉林等3位村民代表以及150位村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士培参加出庭。4人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法庭上他们操着浓重的家乡话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的官员“近距离交火”,他们有板有眼的表现并不比专业律师差。
  村民提出,他们于2004年5月21日获悉了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是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5月25日国土资源部接待了他们的信访代表,并让他们回江苏找地方组织交涉。据此,村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出现中断,并从同年5月25日起重新计算。同年7月20日,他们在北京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邮寄给被告,并未超过60日的法定时效。
  国土资源部代理人则提出,去年2月18日,无锡市政府在鸿桥村张贴了公告,村民们知道国土资源部下批文的时间应当是去年2月18日,而村民们迟至去年7月份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过了60天的法定期限,该部不予受理的行为合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虽然于2004年2月18日见到了无锡市政府的公告,但该公告中并未公开544号批复的内容及该批复的实际作出机关。村民获悉该批复内容及该批复作出机关的时间是2004年5月21日,于2004年7月20日向国土资源部寄发行政复议申请书未超过申请复议的法定时效。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同时责令被告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村民对544号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农民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在采访中,唐玉林告诉记者:“当地的拆迁工作春节过后就已停止,现在全村刚刚拆完三分之一。官司虽然一审胜诉,但我们已经做好了继续将官司打到底的准备。对于其中的法律问题,当初我们咨询过几个律师,但都不愿代理,可能是心有顾虑吧。”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无锡农民对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无锡农民唐玉林是150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之一,也是四位农民代表之一。今年69岁的唐玉林对这次一审胜诉结果很满意,记者从较难听懂的无锡话中感受到了他欣喜的心情。唐玉林在电话里说,虽然还没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但法院的书记员王涛已于当日将法院的判决结果告知了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