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治,和谐大厦之基石
  [核心提示]全国“两会”已经圆满闭幕了,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注百姓、关注构建和谐社会的提案和议案像一首协奏曲,仍然回响在我们耳边。构建和谐社会,正成为全国上下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和亲身实践。和谐大厦怎样构建,法治的各个环节与之是怎样的关系,本期《看法》邀请嘉宾对此见仁见智。
    
  关键词 立法与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与保障。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首先,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的理性指引,需要法治理念的引导。其次,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节。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一个绝对理想化的社会,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机制,用这种机制来协调、调节可能产生的冲突和矛盾。而法律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调节器,和谐社会这一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调节。再次,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总之,在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下,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和谐社会可言。
  构建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备的法律,而且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完善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宪法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传染病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依照宪法规定,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团结。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华侨捐赠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89今后一个阶段立法工作面临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我省立法工作,要为构建浙江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在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中,在加快制定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在立法中维护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创造稳定良好的环境。比如,更加关注失业人群、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的人群等的利益,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和修正,给予这部分人群以经济上的保护;针对城乡二元结构、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区域之间的矛盾等一些现实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相关立法,降低发展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与进步。
  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其过程应当是各个利益群体、广大社会成员意见和利益的充分表达过程。应当进一步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立法意图和反映民意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在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使立法尽可能反映社会现实,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 守法与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公民依照法律履行义务就是守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协调,真善美和谐统一的社会。公民是国家的基础力量,是组成国家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构建和谐社会,对我们公民的要求之一是必须守法。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诸多与和谐社会不协调的事或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事,很多都源于公民不守法。因为没有遵守法律、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导致了这些事件的发生。大到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因为个别不法商人为了谋取非法暴利,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多名婴儿死亡的惨剧;小到平常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为一些人不遵守交通法规所致;此外还有形形色色刑事案件的发生, 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
  要解决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固然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法制,需要执法机关高效与公正执法,同时,更需要我们每个公民遵纪守法。如果公民人人守法了,人与人之间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就会更加安定,各种矛盾就会减少,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关键词执法与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稳定
  ●执行好各项法律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
  行政执法是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在行政执法实践层面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强化应急行政管理。当前一些社会关系领域,如非公经济劳动关系领域,纠纷呈多发态势,特别是正在从以前的温和型、个案式向群体性、突发性方式转变,这给整个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稳定成本”。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完善应急行政管理的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增强服务行政意识。在服务行政领域,政府应当确立公平导向的价值取向,通过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加强社会管理的制度化建设,特别要形成维护、保障行政相对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机制,以制度化解残酷的市场竞争和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的不利作用,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把各种社会矛盾控制在社会变迁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3.提高救济行政效率。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土地、环保、海关等专门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专门行政执法机关坚决及时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当前,一些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已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专门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牢固树立效率观念,做到以提高行政效率为范围,以保障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权利为目标,在效率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的保障努力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司法与和谐
    ●法院是社会矛盾最终的“调解器”
  ●公正、高效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的要求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这是人民法院的专有权力,是国家权力架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其他任何机关无法替代的。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制度变迁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日益明显并趋加剧,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人与人、人与社会、甚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有很多矛盾最终必然会导入诉讼,通过司法审判来解决。这些年,我省法院每年审结的案件基本上都保持在35万件左右,其中80%左右属于婚姻家庭、邻里相争、损害赔偿、商贸交易等民商事类纠纷。
  要知道,在我们这个“和为贵”儒家文化积淀很深的社会里,打官司一般不是人们乐意为的,更不是人们追求的纠纷解决方式,许多纠纷是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化解的,如民间调解组织、族里长辈的调停等。所以,起诉到法院的仅仅是众多社会矛盾中的一小部分。透过法院的办案数,我们可以遥闻社会上的许多不和谐音符,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是矛盾的集中反映,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认定它是对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叛逆。
  当然,一个社会有矛盾、有纠纷、有利益冲突并不奇怪,关键是有了矛盾后,我们有没有能力把它调整好,使之重归和谐。司法审判的任务或者说职能,就是要将这种被扭曲了的关系、被搅乱了的秩序“拨乱反正”,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昭示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手中操持着决定“生杀予夺”的大权,其职责就是平息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各种社会关系,把静止的法条变为社会生活中鲜活的行为规范,判决也好、诉讼调解也好、规劝当事人和解撤诉也罢,目的就是促使各种社会关系置于法律的规则之内,并向各类社会主体宣示基本的行为导向。
  人们通常把司法喻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法院说成是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解器”,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减压阀”,把法官视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的“守护神”,这些形象的说法无不道出了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院、法官责任重大。
    
  [新闻背景]
  在实践中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帮扶困难群体、消除社会歧视、实现公平正义、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走过2004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新的政治理念,在老百姓眼里逐渐变得清晰可见,变得“可以触摸”。
  全国“两会”期间,细数一年来的变化和发展,代表委员们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文章在实践中破题,成为亮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连续20多年保持8%以上的增长率,经济发展取得非凡成就。但是,伴随着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急剧变革,也出现贫富悬殊、城乡发展不协调、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两会”前,有媒体调查显示: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社会治安等成了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执政理念必须与实践的要求、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愿望相一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我党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并要求全党深入研究和谐社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红宪)

  [新闻链接]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关键与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人与经济、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创建的关键在于协调各种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为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