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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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名的父亲,你在哪里
我省首家人类精子库运行后的法律、伦理探询
本报记者 陈卓 文/摄 通讯员 陈茂梁

  “喂,我想捐献精子,请问到你们这里怎么走?”
  “精子库吗?我有问题要请教?”……
  这几天,浙江省计划生育科研所捐精预约咨询热线响个不停。尘封3年之后的开启,让大家对精子库关注的热忱重新燃起。
  上周二,我省首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精子库———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精子库(以下简称省计生科研所精子库),正式开始运行。这是我国经批准建立的第6家人类精子库,标志着我省在规范捐精、授精崕(行为,加强人工授精法制化管理方面走上了正轨。
  刚刚被撩起一角的神秘,除了给人们希望期待之外,留存于伦理法律之间的各式疑问也逐渐浮出水面,等待解答。
  “供精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志愿者
  人类精子库是以治疗不育症、预防遗传病和提供生殖保险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健康精子的机构。
  其实早在1988年,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就经有关部门批准,筹建了我省第一家精子库。
  “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生殖保险’和科研服务。”省计划生育科研所男性研究室主任姚寿康,也是当时精子库早期创办人之一。当时国内还没有精子库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2001年,国家卫生部出台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这家精子库按照规定暂停,到那时已进行人工授精1000多例,最终累积成功率达60%。
  赴各地购买必需设备,各方面达到《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标准,等待……终于,省计生科研所精子库得到卫生部批准重新运行。
  目前,该库的捐精志愿者已经达到1000人,其中只有100余人通过严格筛选进入了供精网络,共提供了4500多支精液标本。
  要进入供精网络,必须通过5个方面的测试,包括询问近期疾病史、调查家族系遗传病谱、严格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病理检查、采集到的精液还要经实验室严格筛查以及精子的受冷能力考验等。这些“挑”出来的精子将被保存在-196℃的液氮中。
  现在,按照省计划生育科研所人类精子库的规定,凡是拥有中国国籍、年龄在22至45岁之间、身高168厘米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健康男性,都可以自愿报名捐献精子。“自愿、人道,是我们的原则。”姚寿康说。
  “规范的精子库征集‘供精员’时,符合伦理原则,通过文明形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也明确规定,“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采取社会能够接受、文明的形式和方法,应尽可能扩大供精者群体,建立完善的供精者体貌特征表,尊重受者夫妇的选择权”。
  据姚寿康介绍,精子库的性质类似于血液中心,“供精员”属于志愿者。他们也和献血者一样,有适当的补偿,主要包括交通费和误工补贴。目前前来捐献精子的志愿者大多是较能接受此理念的在校大学生,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往往是通过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决不会采取张贴广告等方式。
  另外,精子库和其供给精子的)[医院之间也有相关协议,医院需要将精子使用的情况100%地反馈给精子库。“因为我们要严格遵照1∶5的原则。即一位‘供精者’的精液至多只能用于5名妇女,至多只能让5名妇女怀孕。”一旦某“供精者”的精液使用到达5次,精子库就将其剩余的精液全部销毁。
  供精者和精子库之间会签订“知情同意书”,其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举例来说,供精者的权利之一就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退出,而义务之一则是不能打听其精子的受者是谁。”姚寿康说。
  首例人工授精婴儿案按父子权利义务判决
    1987年,我国出现了首例人工授精婴儿法律争端。
  上海有对夫妻,结婚数年一直没有怀孕。1986年,他们听说上海某医院能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求子心切的他们商量后,由丈夫通过熟人关系到那家医院联系手术。后来,丈夫又好几次陪着妻子去医院。这一切都是秘密进行,没有旁人知道。
  终于,妻子怀孕了!第二年,一个6斤多重的男孩降生。可事情反倒不顺起来。首先是丈夫的哥哥觉得侄子的脸蛋一点也不像弟弟,起了疑心。再三逼问下,丈夫把原委和盘托出。哥哥非常生气,认为这是个不伦不类、血统不纯的小崽子,渐渐的“野种”的叫法也在周围传开。最令妻子费解的是,丈夫居然也莫名其妙地对她发起火来,还因为口角把她赶出家门。
  无奈之下,妻子走进了区法院信访接待室。
  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创造了人工生殖的更大可能性,扩大了人工授精应用的范围和意义,还提高了人工授精的成功率。但人类精子库在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希望和可能的同时,也增大了越来越多伦理、法律方面不同见解乃至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据有关医学专家介绍,人类精子库主要有4大功能。第一,为不能生育的丈夫治疗提供了有效方法。第二,提供生育保险,主要针对某些特殊人群,比如因工作需要将长期接触放射线或其他有害物质的人、即将接受放射治疗等特殊治疗的癌症病人、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且暂时没有生育的夫妇等。这些人可以取出精子,保存在精子库,等到以后想生育时再用。第三,有利于优生优育,利用精子库提供的合格精子使患有遗传性疾病男子的妻子受孕,杜绝父方所致的有害遗传。第四,提供人类生殖健康的相关科学研究。
  然而,人工授精这项技术的社会应用,在给以上几种人群带来福音的同时,也没有逃脱观念上的抵触。以上案例便是证明之一。
    1989年1月,当地法院判决:由于夫妻矛盾的加剧、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由于男方事先明知人工授精,所以孩子按养父子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男方每月付给女方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
  “这个判决作为一个判例,在法律上为人工授精涉及的亲子关系和有关问题提供了处理依据。”浙江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与卫生法研究室主任施卫星认为。
  问题紧跟着福音接踵而来
  施卫星解释说,人工授精分为两类。一种是夫精人工授精,一种是供体人工授精。据了解,前者因为涉及的技术行为关系仅限于夫妻之间,一般引起道德和法律上的争议并不多,而且不育症夫妇及其家属容易接受。但对后者,各方却是看法不一。
  “在大家对人工授精的道德是非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供精者和受精者的正当权益,除了要加强道德宣传、澄清道德是非外,必须坚持保密和互盲原则。”施卫星认为,“供精者与实施医生、供精者与受精者、供精者与人工授精儿相互间保持互盲,这对健康有序地开展人工授精、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法律纠葛、保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至关重要。”
  但实际生活中,人们以前从未遇到甚至想都想不到的问题还是接踵而来了。
  问题一:精子库能帮“未婚妈妈”的忙吗?
  几年前,某医学院生殖技术研究室接待了一位特殊的来访者。她自称是独身,而且一辈子不想结婚,但想通过人工授精生个孩子。
  对此,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态度。有人赞成把一辈子不愿结婚的非婚妇女列入人工授精的适应者之列,认为这些妇女有选择独身、放弃婚姻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反对者从正常的家庭结构和孩子的生长环境角度考虑,认为没有父亲的家庭是残缺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极为不利。
  “以治疗不育症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授精,不应满足这些妇女的要求,而是要严格限制或禁止。”施卫星认为。据了解,医生最后并没有满足她的要求。
  问题二:孩子该管谁叫“爸”?能去找亲生父亲吗?
  人工授精孩子有两个“爸爸”,一个是生物学上的,一个是现实社会中的。据了解,目前一般强调保密原则,主张对夫妇之外的一切人保密。但也有人认为人工授精孩子在成年后有了解自己生殖信息和身世的权利,包括寻找“生物学父亲”相关信息的权利,但他们之间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考虑一方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维护供精者的隐私权。至少在目前看来,可以考虑人工授精儿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了解有限的相关信息,但涉及供精者精确身份的具体信息概不泄露,如姓名、住址、单位等。”施卫星认为,如何恰当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人工授精行为事先有相关承诺,而且他没有养育和照料孩子,所以孩子对生物学父亲也不存在相应的义务和权利。而一个社会学父亲(养育父亲)则对供体人工授精儿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三:不知情的兄妹“一见钟情”怎么办?
  有人很担心,接受同一供精者精子出生的供体人工授精后代,有可能彼此结婚并生孩子——而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同父异母的近亲婚配。对这种与优生相冲突而又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何作出科学的预测和避免,是目前不少专家正在考虑的问题。据了解,有些专家已经提出佩戴信物等方法。
  问题四:能叫卖精子吗?
  能不能把精子作为商品买卖、能否给供精者报酬?这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人工授精的商品化完全可能使供精者不关心其行为上的缺陷,最终影响人类生存质量。”施卫星认为,人工受精商品化有很多可能引来供精者为了竞争或追求赢利而隐瞒遗传病史或性病史,忽视精子的质量,也可能因为过分追求高质量而使人类基因库变得单调而缺乏多样化等。“把精子作为商品,给予供精者报酬是不合适的。给不育症夫妇带来福音,不应是谋求以金钱为报答的。”
  另外,试管婴儿(即体外授精)等也涉及大量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而且,有些是人工授精没有碰到的,比如代理母亲、父母身份、胚胎地位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南省政协的全国政协委员卢光琇提交提案,建议应该将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列入人大立法日程,防止出现因为“精子丢失”、“同精多孕”而导致的近亲婚配的风险,并确立试管婴儿权益,以防止此技术应用不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据了解,目前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这两个《办法》规定了大的原则,但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完善。”施卫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