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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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面对“疑似父亲”
法讯

  时下,亲子鉴定悄然升温,这种高科技手段是确定血缘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面对坚决不愿做亲子鉴定的“疑似父亲”,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如何确定?法律该如何应对?发生在重庆市的一个案件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亲子鉴定揭开17年秘密
    1981年,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张庆和林燕结婚了。6年后,二女儿欢欢出生。家境虽不宽裕,张庆还是对这个小女儿呵护有加。但是,2003年一个偶然的电话,将这个家庭的甜蜜击得粉碎。
  这年夏天,妻子林燕神神秘秘地在卧室里打电话。在张庆的记忆中,林燕这种反常举动已不是第一次了。心存好奇的他,偷偷地到另一房间提起了同线电话机。电话中,他听出对方是他们夫妇俩多年的朋友吴勇,双方谈论内容也算正常。打消疑虑的张庆正要放下电话时,却听到妻子说了这样一段话:“不要忘了,你在这里还有个女儿,这么多年一直是张庆这个傻子在帮你养……”张庆懵了。在他愤怒的质问下,妻子无奈地说出隐藏了17年的秘密:女儿欢欢是她被吴勇威胁、利诱下发生性关系后孕育出来的,且此后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
    2004年1月,张庆带欢欢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欢欢与自己的亲子率为零!
    1个月后,张庆和林燕协议离婚。
  离婚后的张庆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燕和吴勇同时告上法庭。他诉请法院确认吴勇和欢欢之间的父女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他养育欢欢17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给欢欢“推定”了一个爹
  案情在普通人看来是简单的,但问题在法官手里却很棘手。
  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欢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张庆向法院提交了其自称于2003年在家中所偷拍的两张照片,以证实林燕与吴勇存在不正当关系。该照片显示吴勇与一个女子裸体在床,虽看不清该女子的容貌,但林燕和吴勇均承认这两个人就是他们自己。同时林燕指认,吴勇确实是欢欢的亲身父亲。
  大喊冤枉的吴勇讲述了自己与张庆夫妇的另一段恩怨:2001年张庆夫妇因生意需要向自己借款两万元。但当2003年自己向其索款时,两夫妇却“诬称”自己是欢欢的父亲,那两万元应作为孩子的抚育费,因此拒绝归还。
  吴勇认为,林燕和张庆之所以要“诬陷”他是欢欢的父亲,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他称自己和林燕从1986年后便未发生过关系,至于拍摄于2003年的照片也是在张庆夫妇有预谋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张庆和林燕一直是夫妻,不能仅凭林燕一面之词就认定他是孩子父亲。
  欢欢和吴勇是否存在亲缘关系,本来只要凭借亲子鉴定就能马上清楚的。但当法官向吴勇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要求后,却遭其严词拒绝,他提出既然张庆夫妇认定自己为欢欢父亲,那就应举出有力证据,而不应由自己来提供,同时他担心会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吴勇坚决的态度使法官非常为难,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因无法取得吴勇的基因样本,同时该案系一起新类型民事案件,对该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将案子报到了院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们在讨论中围绕能否对血缘关系进行“推定”提出了3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推定,张庆没有证据证明吴勇就是欢欢的生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起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当驳回。
  另外一些审判委员提出,张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勇是欢欢生父,现行法律也无法查证吴勇和欢欢的血缘关系。为此,应当排除吴勇的责任。而张庆起诉林燕则证据充分,林燕自称是17年前被胁迫和利诱而生下欢欢,法院无法查证。如是强暴,因林燕当初没有报案而无法找到证人;如是与人通奸,则属不道德行为。所以,无论属何种情况,林燕均应承担责任。
  更多的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吴勇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同时加上类如照片、林燕证词等相关证据的链接,由此可以推定:吴勇是欢欢的生父。
    2004年9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吴勇与林燕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吴勇单独赔偿张庆17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
  一审法官认为“推定”有理
  此判决一出,立即在法律界引起反响,因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人与某人存在亲缘关系的案件在全国也不多见。有人认为推定有理,也有人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不同意见的交锋将主审本案的年轻法官杨忠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媒体将其称为敢吃“螃蟹”的人。
  杨忠坦言,当时的确承受了很大压力。这是他自己,同时也是该法院第一次面临关于亲子鉴定的案子。他查阅了全国其他相同判例,很少使用“推定”方法,即便一审因当事人不愿进行亲子鉴定而推定血缘关系成立,二审一般都进行了完全的否定。
  “但我们认为法官首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子女与被告之间有关系,最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杨忠说,人身关系的证明标准的确是一种必然性的证明标准,照理不能推定。但作为本案存在一个难点:证明必然性的惟一途径就是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因此法院只有从法律上寻求一种补救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
  对于吴勇自述不愿进行鉴定的理由是担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杨忠认为,从社会公众角度分析,如果吴勇确实未与林燕发生过性关系,鉴定结论将证实其与欢欢不存在父女关系,那对其名誉不但没有影响,相反可证明其清白。如今其拒绝鉴定,则反证了其与欢欢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至于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杨忠认为,无论张庆还是林燕,他们都是很难提供林燕和吴勇在17年前发生关系的依据。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男女关系不可能被大肆宣扬。同时林燕从怀孕到生育,再到现在诉讼,已长达17年,其在客观上也无法举证。“如果要求其对此举证,显属对原告举证要求过高。”
  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许给张庆带来了一丝慰藉,或许也给欢欢“找到”了真正的父亲。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不久后等待他们的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审判决完全推翻“推定”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吴勇立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此间同样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
  该院认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在本案中,张庆只举证证明其与欢欢不具备父女关系,但并未证明吴勇与林燕在1986年前后有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凭借林燕的陈述,吴勇拒做亲子鉴定,便推定吴勇是欢欢的亲生父亲。即便是有张庆出示的照片,也不能证实欢欢出生之前吴勇与林燕就有性关系。
  因此该院指出,本案只有认定张庆不是欢欢生父的一般事实证据,故一审判决推定吴勇和欢欢之间存在父女关系错误。该院认为,由于林燕的过错,给张庆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林燕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的判决。
  亲子鉴定升温法律如何应对
  欢欢的“父亲”在两级法院大相径庭的判决中失而复得、得而复失。无论这个案子从法律的角度讲多么棘手,但在普通老百姓看来多少会有些伤害司法的严肃。如今类似“欢欢”这样的儿女越来越多,他们的“父亲们”不但有拒绝亲子鉴定的,还有可能出现死亡的,那这些儿女的“版权”难道就真的成了“悬念”?他们的合法利益究竟如何来保障?这些都需要刚性的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遇到拒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就按照“妨碍举证”推定其为生父的话,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一点;如果涉案当事人都像吴勇一样拒绝提交证据,那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欢欢”无法确认自己的身份,更多的“张庆”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这的确是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个薄弱点。
  据了解,张庆对二审判决结果并不甘心,他目前正为此事奔走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法律专家之间。他最后会迎来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正如有关法律界人士所说,此案的判决针对的不仅仅是“欢欢”这个具体的自然人,而且有可能成为将来成千上万私生子女“身份确认”的“判例”。“谁能证明和凭什么证明欢欢的生父”对我国法律及伦理具有深远意义。(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