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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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出台地方版“法律解释”之害
俞评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有优惠措施跟进,但如果这些优惠措施是以牺牲法治环境为代价的,那就有“饮鸩止渴”之嫌了。2004年12月,建德市决定向达到一定数额的外来投资项目颁发“绿卡”,“绿卡”持有者可以享有政府服务的各项优惠承诺,其中包括:持卡人发生一般性车辆超速及其他公路交通违章,公安部门以口头教育为主,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其他情况从轻处罚。在对娱乐场所的执法过程中,对于持卡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以口头教育为主。未经公安局长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对外商居住点进行突击检查,不得留置或限制人身自由(据2月22日《浙江法制报》)。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些承诺都是建立在减免“绿卡”持有人违法成本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对持卡人在承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么不予法律追究,即使追究也是“意思意思”。有了“绿卡”这张违法“通行证”,持卡人也就拥有了在“一般”情形下一般人所没有的法外特权。
  人们的疑窦也由此而生:一级地方政府有这么大的权力,行使法律解释权,处分行政执法权,授予违法者以法外特权么?在我国,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应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或由人大作出法律解释;处罚中哪些行为该从轻,哪些行为该从重也应由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裁量,地方政府根本无需也无权确定执法尺度,也不能随意干预执法活动,否则就会“越位”和“出位”。要是连这一点都搞不明白,那么该地这些年“依法治市”下来,账上“赤字”恐怕是没少出的了。建德市决然出台地方版的“法律解释”,很显然是在招商引资的强烈冲动驱策下,把法律规定也当成了应该为发展地方经济让路的藩篱任意“破拆”;把投资商违法少买单甚或不买单也看作是投资环境的一部分加以“改善”。这种“破拆”和“改善”不但名目好听,手法也颇为隐秘和老到。你看,承诺的项目大抵是“一般”或“轻微”,并且没有明显的受害人,一般不会有谁较真到底,容易摆平;这“优惠”也不等于不处罚,“口头教育”便是一项“措施”么!至于公安机关不得对外商怎么怎么着加上了“未经公安局长批准”的前置词,更是使自己可进可退。外人对此似乎不便说三道四,可当地群众说话了:“规定中特别注明对娱乐场所检查过程中的‘便利’和从轻,是不公开地纵容外来投资者参与色情活动,接受色情服务。”
  要我说,这些明显超出基层政府事权范围、缺乏合法基础的“优惠措施”、“便商承诺”,不是优化了投资环境,而是恶化了投资环境。
  首先,持卡的投资商可以凭财富取得法外特权,那么肯定会有更多的人可以凭更多的理由取得法外特权,而要是法外特权之间展开博弈,执法部门究竟该优先保护谁?手中没有“绿卡”的普通百姓与享有法外特权的持卡人一旦发生冲突,执法天平究竟该倾向谁?按“绿卡”的操作思路和手法合理推断,当地执法部门极可能把砝码押向强势一方,牺牲的自然是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这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性,还会引致弱势方因得不到法律救济转而寻求法外解决,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其次,违法成本的减免势必助长和纵容不法商人的违法心理,使其自恃特权而将公共秩序冲撞得七零八落,社会就会因此而变得乱象丛生,安全感缺失,最终也会损害到广大投资商的利益。更为可怕的是,要是别的地方竞相效仿,也把发放违法“绿卡”作为政府服务的选项,真不知还会有什么更不“一般”的法外特权承诺出去!
  平安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真心实意为招商引资提供便利服务的政府,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上,把着力点放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安定和谐的法治环境上,而绝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充当起违法行为的“庇护所”。要是贵地社会治安太太平平,企业发展顺顺当当,又何愁招不到商、引不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