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生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试用期:黑心业主的坑人利器
本报记者汪嘉林/文 王志浩/摄

  又是一年春来到,又是民工兄弟们返城找工作的时间。今年的“返城潮”似乎来得比往年早,春节长假还没结束,不少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就已经门庭若市了。都说他们是城市缺不了的建设者,都说他们也是城市的主人翁,在这个春天的开头,本报记者走进他们之中,想听听他们的打工故事。意外的是,在那些或酸或甜的打工故事中,“试用期”竟成了个关键词,不少民工兄弟的打工之路顺当与否,都与之息息相关。
  酸 
  无尽的试用期 无望的血汗钱
  施财贵(化名)仔细地端详着自己那双呈老黄色且长满茧的手,由于常年干重体力活儿,指甲已经严重变形,呲牙咧嘴地“讲述”着自己曾经遭受的痛苦。想想远在安徽老家的亲人,施财贵觉得特别揪心,年迈的父母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本来姐姐倒是可以照顾他们,可是前年的一起车祸将这样的设想全部打破;妻子也在那年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家里还有2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的变故,迫使他走出大山,把一切希望寄托在了灯红酒绿的“大城市”。
  施财贵打工的首选地点是上海,听说“上海满地是黄金,只要到了那里,一年赚个一二十万不成问题”。只要有了这笔钱,一切难题便会迎刃而解,或许还可以在老家盖上一幢二层的新楼房。怀着憧憬,施财贵于2004年初来到了上海。他“饱含热情”地来到几个建筑工地,试图找个活儿先干起来。也许是他高估了自己的能力,这一天的寻工之路让他很失望——泥水工、木工,连钢筋捆扎工都要求有三五年的工作经验,纯体力活的薪水又实在太低,施财贵无法接受。
  一连几天都没找到工作,尽管施财贵每天只吃一顿,身上的那点钱也撑不下去了。最后他不得不放下架子,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建筑工地找到了一份铲黄沙的工作。工地王经理告诉施财贵,工作很简单,就是往水泥车里不断地铲黄沙,3个月试用期,如果工作努力试用期结束后便会和他签合同,试用期间月薪320元。最吸引施财贵的条件是,工地包吃包住。与这样“优惠”的条件相应的是工地要求工人玩命似的工作,从早晨5点干到晚上11点多,其间只有午饭和晚饭各半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虽然施财贵整天都和工友们在一起,可大家根本没时间交流,都以为只要拼命工作,过了试用期就可以签下合同。
  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到了领薪水的日子,可是工地方面说,由于还有一笔工程款没收回,所以要晚几天才能发当月薪水。不知道其中有诈施财贵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反正现在有地方住,有饭吃,我干了活公司总不会不给工钱。”
  就这样,第二个月,施财贵仍然没有领到工资。3个月过去了,这是公司说好要和他签合同的日子,施财贵很兴奋:“签了合同,大概要发工资了吧,我可以先寄点钱回家,让他们开心开心。”中午,王经理终于出现在工地上,可他却说:“据我们平时的观察,你不适合在我们公司继续工作,请你尽快离开!”短短几句话好似晴天霹雳——“怎么会呢?我平时工作很……”“不用说了,我们已经决定了!”王经理说得斩钉截铁。“那我3个月的工资还没拿呢。”
  “现在工程款还没收回,等过几天你再来看看吧。”王经理轻描淡写地回答道。“过几天再来看看”,施财贵天真地信以为真。可是自从这次与王经理分开后,施财贵便再也没见到他,那3个月的工资960元钱当然也就杳无音讯了。
  此后,施财贵还在上海零零星星地打过一些工,长的几个月,短的也就个把星期;好不容易有了1000元积蓄,还被梁上君子一次掏空。在外打工一年却空手而回的施财贵心有不甘:“看来我在上海不太顺利,不知道杭州怎么样?”就这样,年还没过完,施财贵便早早搭火车来到杭州。由于有了打工的经验再加上春节期间外来劳动力紧缺,施财贵到杭州后很快在一家服装加工厂找到了一份装卸工的工作。这个雇主也没有和他签用工合同,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施财贵对此毫无异议。春节一过,大量外来务工者涌入杭州,雇主很快便将施财贵扫地出门。
  又一次沦落街头的施财贵,怀揣着仅有的120元现金,不知道下一步该走向哪里。虽然每天都在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门前转悠,但对他感兴趣的单位并不多,没有一技之长、不懂法律成了他的致命伤。
  现在,手中的麻袋是他最值钱的家当——里面放着一条千疮百孔的棉被,在春寒料峭的夜晚,要在立交桥下过夜,没有它可万万不行。施财贵不知道120元还能在杭州坚持多久,虽然他每天只吃一顿饭。
  甜
  有合同的试用期 有奔头的打工路
  与施财贵的打工生活相比,陈土根(化名)的打工生活简直就可以用“人间天堂”来形容。能过上目前这种还算不错的生活,陈土根觉得应该归功于自己的父母。虽然小时候家里非常困难,爸妈也没什么文化,但他们坚信读书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所以陈土根有机会一直念到高中毕业。
  2000年,陈土根来到杭州,由于做得一手好菜,很快便被一家小饭馆老板看中。当时这个姓张的老板告诉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只有过了这3个月才能签订用工合同。细心的陈土根虽然嘴上答应了,可心里却明白得很:“只要用工周期在一个月以上,必须签订用工合同。除此之外,单位还必须给自己交‘三金’。”这些规定,陈土根在出门打工之前就已打听得清清楚楚,所以,尽管张老板说得天花乱坠,却并没能蒙住陈土根的“眼睛”。
  上岗后,当老板和客人都对陈土根的手艺赞不绝口时,他找了一个恰当的时机和张老板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要签合同,要交“三金”。虽然对话时面带笑容,但态度非常坚决。
  张老板大概还是第一次碰上这种事情,有点措手不及,反复强调只要过了3个月就签合同。可陈土根也是个“死心眼”,明明白白地告诉老板,如果不签合同,他马上走人。由于确实有一技之长,懂的东西又多,张老板实在舍不得放弃他,只好在第二天和陈土根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并给他交上“三金”。
  有了这样的保障,陈土根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不仅在市区租下了一套舒适的住房,还在2002年考出了驾照。手中的技术又多了一项,当年下半年,陈土根觉得开出租车收入还不错,便辞工当起了的哥。当然,他没有忘记和车主签订一份承包合同。
  辣
  玩的就是试用期 坑的就是不懂法
  张建国(化名)在秋涛路上开了一家小饭馆,10多张桌子放在60平方米的店堂内。虽然显得局促,但张老板还是不断想往这间“小房子”里塞入更多的桌椅——这样才能容纳更多的客人来就餐。同时,他也不断在思考,怎样才能尽量降低用工的成本。还是老板娘想出了一条降低工人工资的“妙计”:不断招收“外来妹”做服务员,说好3个月试用期,到期全部开除再招一批。这样,工资就可以永远保持在低水平;而那些“外来妹”为了能在试用期结束后签下合同,当然会分外卖力。
  2004年刚开年,张建国便到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门口招了4名服务员,说好试用期间月薪300元,签了合同后每月有900元,一切都取决于她们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4名“外来妹”在饭馆里没日没夜地干,有时为了表现自己特别吃苦耐劳,甚至干了很多额外的工作,发炉子、洗菜……张建国看在眼里喜在心里:“多亏老婆的金点子!要是都这么能干活儿,每月还只要给她们每人发300元,那么我一年只要这么招4次工便全部搞定了。”张建国抽着烟,眯缝着眼看着这4个作牛作马般忙碌着的“姐妹”。忽然,他发现其中一个长得颇有几分姿色,一只手“游龙”般的伸了过去,不轻不重地在女孩子屁股上拍了几下。女孩子有些扭捏,但为了给老板留下好印象,她并没有作太多反抗。3个月很快过去,张建国依照老婆的主意以种种理由将4名“外来妹”全部开除,又如法炮制地到招收了另4名“外来妹”。
  2004年在张建国不断的招工、辞工中过去,粗粗一算,这一年可真是划算,本来只够请一个服务员的钱现在却请了4个,而且干得如此卖力。“看来,2005年要扩展业务了……”
    
  劳动部门:试用期内劳资纠纷频发
    有人戏言,就业中的试用期就好像是“剥削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二科王根生科长就此接受采访时说:“现在,一些企业用工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
  王根生告诉记者,一些单位就利用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不懂法律的漏洞,在试用期间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以此来赚取劳动者廉价的劳动力。很多矛盾,如无故开除,拖欠、克扣工资,不给劳动者交纳“三金”,超负荷、超时劳动等,其实大都是由试用期不签订用工合同延伸出来的。据调查,本省大概有70%-80%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而由此产生的纠纷更是占了投诉的绝大多数。
  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当用工关系在15天以上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而第25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