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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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在杭状告劳动执法部门
长三角地区期待建立劳动者异地救济制度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西法/文

  上个月,上海某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一张诉状递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告上了法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劳动保障厅在去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劳社监决字【2004】05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05号处理决定书)。
  据了解,这份处理决定书中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该通信公司拖欠杭州和宁波办事处郑-.rs56Etuvocw某等35人2004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其处理决定是,该通信公司在收到05号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支付郑某等35人9月、10月工资7万余元和25%的经济补偿金,一共9万余元。
  记者从有关方面得知,因企业不服对其拖欠工资的处理而对簿公堂的,这在省劳动保障厅尚属首次。对此,省劳动保障厅积极应诉。有关专家认为,异地经营单位用工中违法和不合规范的行为近几年急剧增多,而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却无法跟上,这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官司由来:5批投诉和1张处理决定书
  这个“第一次”,要从去年11月说起。“我们被××公司下派到国美、永乐、苏宁等大卖场销售手机,公司欠我们12人9月、10月、11月1日至7日的工资,又于11月8日临时通知将我们解雇。”去年11月9日,沈某等10多人向省劳动保障厅下属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据称,他们的底薪是每月700元,通信公司杭州办事处派往宁波、绍兴、余杭的另外29人也有“相同情况”。随后,他们把自认为公司欠他们的工资数额一一登记在案,从230元到1560元不等。
    11月16日、11月17日和12月1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里陆续又来了4批次投诉的劳动者,一共25人,反映的都是这家通信公司的同一个问题。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立即前往通信公司驻杭办事处进行调查,却发现办事处已大门紧闭。承办此案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后来他们与该公司人事总监黄某联系,黄某称由于经营和资金困难,公司才拖欠了员工工资,公司会想办法在11月底前把这事解决的。
  为了进一步核实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又与通信公司杭州办事处的财务负责人金某取得联系,金某用电子邮件发来了通信公司在杭办事处所属人员9月、10月的工资表。从这份工资表来看,工资数额都是基础工资,没有提成。
  省劳动保障厅在去年11月19日向通信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11月底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在通信公司12月2日发来的《回复浙江劳动监察大队的函》中,该公司对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去的核对函的部分情况表示了异议。通信公司还表示:员工工资一定会解决,上海员工工资在11月底之前支付;“但因全国涉及的数额巨大,故需要一定时间分批进行”。
  据了解,这家通信公司在上海也有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去年11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对该通信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理,查实该通信公司拖欠155名劳动者2004年10月的工资共计28万余元。目前,这些劳动者工资已经支付到位。去年12月13日,省劳动保障厅出具了05号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相关条款对通信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作出处理,并要求“处理结果在2004年12月30日之前书面形式告知我厅”。
    争议焦点:事实和程序谁对谁错
  但是,省劳动保障厅并没有等到结果告知;相反,今年1月,通信公司把省劳动保障厅告上了法庭。从起诉书来看,通信公司打这场官司有两点理由:一是“被告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严重不符”,二是“被告处理此案的程序不合法”。就事实而言,通信公司认为,杭州、宁波办事处等人的工资并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向上海总部报告,也没有经过财务部和相关人员核准,所以这些工资的数额是无效的;省劳动保障厅却“仅凭单方之词认定原告有错,显属不当”。
  在程序问题上,通信公司认为,省劳动保障厅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省劳动保障厅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通信公司没能行使答辩的权利。
  而省劳动保障厅则认为,作为通信公司的人事总监和所属杭州办事处的财务负责人,出具、确认劳动工资是原告通信公司所赋予的工作职责,黄某和金某所提供的工资数额真实有效。因此,省劳动保障厅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执法程序,省劳动保障厅认为其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对通信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时,也告知了通信公司有关违法事实、限期改正的法律依据以及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法律责任等,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通信公司没有及时改正的情况下,省劳动保障厅才按法定程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异地协作:制度与实践共同前进
  案件尚未开庭,双方各执一词,但其中反映出来的异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已经引起不少相关人士的关注。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近年来,异地用工中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且数量不断上升。劳动保障部门的观点是,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救济型”的行政程序,应“以提高行政效率为范围,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目标,在效率允许范围内,对劳动者权利保障努力达到‘最大化’”。如何改善依法用工的劳动环境,特别是开展劳动者权益救济方面各地的紧密合作,成为长三角地区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去年11月18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曾向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发函,请求其帮助送达该通信公司限期改正的指令书。这仅仅是协作的一个方面。据了解,华东六省一市劳动保障监察会议在去年10月召开,我省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和江苏、上海等地的同行进行了沟通。当时大家达成一个共识,认为建立长三角协作体系非常有必要。比如,地区之间的文书送达、帮助另一地区的同行调查取证——要使行政主体之间有一个互动机制。
  专家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借鉴“兄弟部门”的经验,比如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异地人才可以在行为发生地进行人事争议仲裁,这样就可以使执法更有效同时减少执法成本。专家建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争取织一张联动执法的“网”,这样无论是用人单位的总部还是派出机构出了问题,各地劳动执法部门都可以用这张“网”来网住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副处长吴道富,曾在《试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制建设》中讲到,法制规则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规范和根本保障。吴道富认为,应该通过制度安排和协调执行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构筑区域良好法制环境中的重要一点,就是要建立起区域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在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方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有重点地开展围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机制为目标的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据了解,苏、浙、沪两省一市已在某些具体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如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投资准入、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已达成共识,签订“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协议”等。
  目前,长三角地区各省市的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加强沟通,希望尽快出台“长三角地区劳动者权益保护合作”方面的协议。其中很可能涉及“建立劳动者异地救济制度”,包括优先受理异地劳动者申诉、受理劳动者异地投诉和受理劳动者异地举报。另外,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信息的互通互认、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也有望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