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续租公房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新闻事件
  王先生反映:我父亲是某厂的退休职工,从1971年开始一直住在单位的租房里。去年,父亲不幸病逝,我们想继续承租该房,但是由于我们兄弟三个就谁继续承租没有达成一致。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大地律师事务所赵卫东律师认为,按照有关公房承租的规定,原公房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续签承租合同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新的承租人要同原承租人一起共同居住;
  二、新的承租人和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
  一般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公房产权单位应该和新的承租人续签合同。
  如果王先生家没有符合条件的人,继续承租、签订承租合同必须经产权人同意。现王先生兄弟对由谁承租达不成一致意见,此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单位收回公房,这对当事人是很不利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确定承租人,办理承租的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