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29万元买断“死刑犯”封口费
  6年前,他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批捕,尽管他极力否认,仍被法院判处死刑。但在看守所羁押4年后,他没有走上刑场,而是安然无恙回到了家。
  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缘何被释放,为何又对此讳莫如深?日前,记者几经周折采访,终于揭开这个已尘封两年之久的“谜”。
  
  蒙冤4年守口如瓶皆因一纸协议
  秦艳红今年32岁,高中毕业,家住河南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
  2004年1月9日,秦艳红坐在记者面前,他面容清瘦,眼神里满是惶恐不安和忧伤茫然。他沉默了好长时间才说:“这两年我心中一直有个疙瘩,睡不好觉,我杀人犯的罪名不知道撤消了没有?”按照两年前的“协议规定”,秦艳红是不能提及那个“敏感”的事情的。
  1998年8月7日,秦艳红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0月8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2002年5月28日被释放。在看守所羁押的近4年时间里,秦艳红天天都在发愣。“这是哪辈子造的孽,无端落下个强奸罪名,被判了死刑。家里体弱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谁来照顾……”每每想到这些,他禁不住号啕大哭。秦艳红被释放的那天,他还认为是在做梦。回到阔别4年的家,秦艳红和妻子抱成一团放声大哭,哥哥嫂嫂也在抹眼泪。村民们听说秦艳红回来了,私下议论:秦艳红哥哥做生意,花几十万元买出来的……每每听到这些,秦艳红总是摇头,从不正面回答。两年多时间里,秦艳红之所以守口如瓶,全都因为他和安阳县公安局有一纸协议。
  2005年1月9日,面对记者的采访,秦艳红最终拿出那张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的甲方是秦艳红,乙方是安阳市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协议书说,秦艳红因安阳县曲沟镇东高平村贾海荣一案被安阳县公安局及市检察院和市法院1998年8月4日错误审查至2002年5月28日,期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在经济上、名誉上、精神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事后安阳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积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秦艳红家庭实际,经双方反复协商,取得相互理解,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
  协议规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秦艳红赔偿金人民币29万元,秦艳红及其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并约定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得反悔,并互不追究。协议书上盖有安阳县公安局的公章,签订协议日期为2002年6月27日。
  祸从天降无辜汉顿成杀人恶魔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6年前说起。
  1998年8月3日中午,安阳县曲沟镇东高平村少妇贾海荣在村西自留地旁被人扼颈而死。秦艳红所在村庄和死者的村子相邻,案发现场离秦艳红家不太远,约有20分钟的路程。次日晚上11点,秦艳红正在厂里加夜班,突然来到4个警察,称是安阳县刑警队的。“我们找你是调查一些情况,跟我们到局里走一趟吧!”秦艳红放下手中的活儿上了警车。
  3天后,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秦艳红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秦艳红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案发前后,有3名小学生在放学路上,看到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秦艳红也向警方招供,贾海荣就是他杀的。
  秦艳红当庭喊冤,说案发当天,自己确实去过案发现场附近,但那是去自家田地里,看看庄稼该不该施肥。对在刑警队的供述,秦艳红说,那是屈打成招的。
  但1999年10月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认定的事实是:1998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秦艳红吃过饭后去村北万金河洗澡,途经村民韩新明承包的蒜地小屋时,见屋里没人,便用石快将窗玻璃砸碎,伸手拿走放在屋内床头的一个塑料钟表和窗台上的一串钥匙、一个刮胡刀片。当秦艳红走到邻村西北地时,发现有一辆自行车,走到跟前,看到少妇贾海荣在沟里洗澡,于是顿生歹意,欲对贾海荣实施奸淫。贾海荣见状起身欲走,秦艳红将她推翻按倒在地里,用双手狠掐她的脖子,掐昏后,把她拖到沟北玉米地里,用刮胡刀片割开她的裤头进行奸淫(未遂)。后贾海荣因被扼颈窒息而死。
  真凶出现死刑犯走出牢囚
  秦艳红被判死刑的消息立刻传遍了三里五村,村里人都认为这是冤案,老实巴交的秦艳红不可能干那伤天害理的事。
  秦艳红的哥哥无论如何也不相信弟弟会强奸杀人,他拿出多年的积蓄,停下生意,四处为弟弟申诉。
  然而法院并没有改判,就在全家人陷入绝望时,2001年2月,一条消息从邻县传来——安阳市所辖林州市警方接到一个叫元秋伏杀人恶魔的自首,他供述,在不长时间里,他在3省11个地市抢劫强奸作案40余起,杀害18人,被害者均是女性,除两三起是用绳子勒死外,其余都是扼颈而死。其中有一起杀人案情节与秦艳红所涉案件惊人相似。
  一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上诉一案的终审裁定也下达安阳。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艳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阳中院重审。此时,安阳方面才意识到办了错案,于是匆匆成立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专门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就这样,还差两个月就被关押4年的秦艳红走出看守所的大门。
  达成协议29万买断封口费
  秦艳红离开看守所前,激动地在一张纸上签完字就走了。回家后,才想起他签下的是“取保候审”,不是“无罪释放”证明。
  既然没有犯罪,为什么还要取保候审?秦艳红当即找到公安局。
  2002年7月26日,安阳县公安局为秦艳红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写明对秦艳红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是:现因错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决定解除秦艳红的取保候审。
  无辜被关押4年,身心遭受巨大打击,经济上也受到重大损失,还有名誉权……秦艳红和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讨说法。于是,“善后小组”不断上门做工作,劝解不要上访。在经过多轮谈判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善后小组”代表办错案的单位一次性赔偿秦艳红人民币29万元,并为他平反,但条件是秦艳红和家属、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也不得反悔、追究。
  几天后,县公安局派人给秦艳红送来一份《平反书》。在《平反书》上,县公安局承认:1998年8月3日,我局在侦破东高平村妇女贾海荣被杀案时,由于侦查员对案件研究得不深不细,加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失误,错误地将秦艳红认定为“8.3”案件的疑犯,以致蒙冤入狱近4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伤害……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后来,县公安局负责人还在平反会上表态:我代表县公安局向秦艳红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特为其召开大会平反,恢复名誉,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以促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看到公安局认错了,在看守所里饱受近4年煎熬的秦艳红,当即点头答应,并保证遵守协议上的条约,不向外界透露半字。然而事情过去了两年,签订29万协议的事情还是被知情人士捅了出来。事实上秦艳红这两年也并没有安心,他在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后得知:自己的“罪行”并没有完全洗清,仅仅有公安一家的“平反”是不够的,自己到底是不是杀人犯,要由法院说了算,可法院为什么至今连个裁定都没有下呢?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安阳县公安局,但有关人员只是说“对这事不清楚”就推辞掉了。
  那么,法律界有关人士又是如何看待这个案子呢?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证明秦艳红“清白”,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无罪司法文书,解除取保候审只是警方对秦艳红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结果,秦艳红手里必须有法院的无罪判决书,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公安机关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如果没有这三种中任意一种能证明自己无罪的司法文书,秦艳红的身份仍不“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