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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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不是万能钥匙
110功能亟待立法保护
红宪

  [核心提示]
  公安110是一种公共资源,“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是110对社会的庄严承诺。但不少群众把110看成是万能的“金钥匙”,拨打110的报警电话事无巨细形形色色,其中恶意骚扰的也不乏其人。那么,是否需要对110处警范围进行立法规范呢?本期《看法》就此展开讨论。

  [明镜周刊]  110从匪警电话转变为接处警电话说明了我国公安已走上了服务大众的轨道,嘉宾对110的服务范围有何看法?
  吴道富 公安机关建立110,其目的显然为了在紧急情形下快速处置危及公共安全事件,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帮助求助公民消除自然和意外事故。这不仅体现公安机关执政为民的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在。110接处警工作制度其前提条件一是情形紧急;二是工作范围内容有一定界限。如果不论事务大小,也不问轻重缓急是否急难,来者不拒,多多益善,最终会有可能事与愿违,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110接处警报警服务是为公众提供紧急服务的公共资源,应当得到有效利用和配置,这需要有事先的工作规则并予以公示,让民众知悉。
  王坤 从法律角度上看,110实际上是政府向社会公众履行的一种义务。1997年公安部提出,110报警台要“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应当说,这仅仅是公安部关于110处警工作的一个政策性口号,并不是关于110处警工作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界定110处警工作的具体权限和范围。根据上述公安部对110警察服务的口号,可以把110警察义务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警察义务,即维护公共安全,排除非特定行业危险,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予以处理;二是执行了比较宽泛的社会给付义务,如针对溺水、坠楼、自杀,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走失,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等情况给予救助。
  应当说,110警察服务将警察服务的领域从传统的保障公共安全扩展到执行比较宽泛的社会给付义务,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反映了政府角色的转变,即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福利,政府必须从单纯的“守夜人”演变为各项社会给付义务的“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讲,110警察服务内容的宽泛同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相吻合。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执行社会给付义务是整个政府的责任,而不可能仅仅是某个政府部门的义务。换句话说,只有动用整个政府系统以及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社会给付义务,保证公民的自由、福利和安全。因此,单纯依靠110警察服务,势必不能完成“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这样宽泛的社会义务。即使勉强地去做了,也势必使得有限的110警察资源不敷分配,捉襟见肘,处境尴尬,甚至可能影响了传统警察义务的履行。因此,110警察服务只能以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基础,也就是说,只能以执行传统的警察义务为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还有多余的警力,那么,执行其他社会给付义务也未为不可。
    
  [明镜周刊]  110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公众在公安部门“有事找警察”的服务承诺下,是否应该珍惜和合理使用这种公共资源?
  王坤 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对110警察服务也应当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在现代社会,尽管政府的作用不断扩大,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同样,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安部门更不可能是万能的,因此,“有困难找警察”作为一句口号,反映警民之间的鱼水关系未尝不可,但不应当成为公民遇到危险或困难时惟一的行动指南。公民还是应当根据所发生的危险或困难的种类和性质,寻求相应的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予以解决,这样才能更为便捷、有效,同时,也避免占用甚至浪费有限的警察资源。一般情况下,公民只有在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时,才能寻求110警察服务的帮助。
  吴道富 公众需要理解和配合110的工作,否则就会影响这种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如果长此以往,不仅110接处警服务工作不堪重负,最终还会弱化公安机关法定职能的履行。
    
  [明镜周刊]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要合理和最大限度地使用110资源就需要进一步立法来规范110接处警制度。对此,嘉宾有何看法?
  王坤 2003年4月份,公安部针对110处警工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目前浙江省也正在着手进行相关的立法调研工作,以期通过法律规范110警察服务。这一点体现了110处警工作方式的两个重大变化,一是更为重视制度化建设,重视采用包括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作为110处警工作的行动准则;二是更趋于理性化,更加重视政府行为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较考量,努力在政府“应不应为”与“能不能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由“无限政府”、“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进行转变的趋势。
  吴道富 由于公安部制定的内部工作规则缺乏规范的有效性和对社会的调整能力,对此应制定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就规章具体构成而言,建议考虑总则部分明确立法宗旨,体现110报警服务的“快速反应”、“为民服务”两大功能,以及110接警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明确受理报警范围。第三部分对公安机关受理处置接警的工作及程序作出规定,包括警员组织、期限、各警种协调机制、物质条件保障、处置情况反馈等内容。第四规范涉及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的应急处置工作,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处置职责,有关部门承担社会求助职责的分工协调,分流社会求助挤占110报警服务紧急通道,为民众提供及时求助。第五部分有关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包括110接处警民警违反规则,以及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故意占用公安公共资源,甚至影响他人生命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等。需要强调的是,在法的制定过程中针对110报警服务公众的广泛性更应当贯彻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吸收民众的合理意见,集思广益,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台,就能够让公众自觉接受法律规定并在法的规范内进行活动。(红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