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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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英金色大厅音乐会音像制品遭“克隆
佛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
新音

  《中国淹城·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侵权案一审结案。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佛山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
  2004年1月16日,宋祖英委托霍军出版其在维也纳金色大厅举办的《中国淹城·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等事宜。同年2月8日,霍军将《中国淹城·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家庭音像制品(含DVD、VCD、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予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09年3月10日。
  2月15日,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出版合同,委托广东音像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出版手续。其后,广东音像出版社分别委托深圳市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广州永通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CD、VCD、DVD形式复制《中国淹城·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
  在复制和发行上述音像制品的过程中,天艺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同名内容相同的光盘在销售,天艺公司购买了这类光盘一盘。经对比,天艺公司所购光盘中的A片内容与其享有专有复制发行权的《中国淹城·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内容一致。
  3月19日,原告将该光盘送至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进行生产源鉴定。经鉴定,被告国声公司为该被控侵权光盘的复制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天艺公司对《中国淹城·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家庭音像制品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被告国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复制发行权。(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