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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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伤害赔偿享受到市民待遇
温州鹿城区法院判决雇主赔偿民工15万元
贤群 璐珐

  本报讯 因操作不规范发生意外事故,长期在城里务工的农民工伤害赔偿是否按城镇标准执行呢?温州鹿城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民工追讨残疾赔偿案时认为,农民工小向在温州生活已两年,赔偿金额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经过核算,法院一审判决周某一次赔偿小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补偿金等共计15.3万余元。
  今年5月13日,湖北籍务工人员小向经老乡向某介绍,到温州市区周某开办的门窗加工店打工。没想到才上班一个星期就发生了意外:雇主周某让小向去一家自选店搭装雨棚时,小向踩空摔下,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小向为5级伤残。小向提出赔偿,但雇主认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赔偿。于是,小向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因该加工店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小向无奈之下将该店的老板周某、老乡向某及自选店店主阳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6.2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向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自选店店主阳某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周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法院最终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判令周某向小向赔偿1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