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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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研究生要求展期还贷诉求
逸馨 晓杜

  案件回放
  海南大学研究生陈某要求展期还贷但遭拒绝,因而他把银行起诉到法庭。11月17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是北京师范大学2002届毕业生。2000年11月17日,他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签订了《国家助学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6500元,期限从2000年11月24日到2002年4月10日。2002年夏他与被告签订了分期还款清单,并自2003年6月20日开始至2004年9月20日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实际还款9432.12元。2004年5月他报考研究生被录取,得知需交纳高额的学杂费,于是给被告打电话申请还款合同展期,但遭拒绝。他东凑西借,才得以如期还款,但下一个还款期将至,又要面临入学后的住宿费、书本费等诸多学校费用,而他又没有收入,又不愿违约,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展期问题,因此诉请法院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判令被告批准其贷款合同展期的申请,待他研究生毕业后再还款。
  被告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辩称:我行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办理展期的约定,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借款学生确实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原告考取的是海南大学研究生,若我行为其办理展期,贷后管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不利于自身风险控制,我行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原告的延期申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及北京市分行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关于贷款展期有明确规定,首先强调借款学生由本科生升为研究生后,贷款行可以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但必须在便于贷款管理,能够继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申请展期的借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两个月,且贷款尚未进入还款期前提出申请,展期申请表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盖章,经贷款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还规定已经进入还款期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未全部发放完毕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得补办贷款展期手续。显然,被告从自身的风险控制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批准原告申请借款合同的展期,并不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原告申请展期的主张,不符合国家关于助学贷款的相关文件规定,不具备办理贷款展期的情形,对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批准其展期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逸馨 晓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