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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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民事执行新规
处理查封财产拍卖是首选
孙慧丽

  昨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将为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提供可行的操作规范。
  拍卖查封财产是首选
  
针对目前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规定”强调,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
  抽签确定拍卖机构
  
“规定”明确了三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规定”中指出,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的做法。
  拍卖费用将大幅度降低
  
拍卖机构拍卖成交后,收取佣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及拍卖机构的切身利益。目前,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出现佣金偏高或偏低的现象。“规定”对佣金收取的比例分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拍卖费用大幅降低。
  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
  “规定”中指出,在拍卖出现流拍时,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债。
  限制拍卖次数“规定”
  
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孙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