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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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何不承认双重国籍
红宪

  [核心提示]   
  浙江是许多外籍华人的家乡,近年来,随着祖国的繁荣昌盛,在乡音的召唤下,越来越多的外籍华人希望能以中国人的身份参加祖国建设、政府管理,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他们渴望中国能承认双重国籍。但是,我国现行的《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为了使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国籍法》,本期《识法》特刊出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新闻背景
  中国移民希望保留中国国籍
  在去年的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和多伦多信息港进行的历时16天的双重国籍大型网上民意调查中,1888名大陆移民参加者中,92.6%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允许中国移民在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入籍公民后,保留中国国籍,即对等承认双重国籍。这一调查结果,反映出了作为海外华人聚居的一个点——加拿大的中国大陆移民对保留中国国籍的强烈关注和深切期盼。更有消息传出,二十一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将会走俏世界,中国的国籍法也将“遂民愿”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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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法》立法背景
    从法律上说,“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而“外籍华人”是因得到继有国籍后失去中国原始国籍的中国人及他们的后代。
  这两个称谓的由来有个历史发展过程。早在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该条例实行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即承认所有中国血统的海外移民都是中国公民,即“华侨”。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年公布了对该法的修订案,两者也都坚持血统主义,把定居外国的中国血统居民及其后裔通称为华侨,实际上承认华侨拥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改变了国籍问题上的政策。中国的政策是:赞成和鼓励华侨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居住国的国籍,不赞成双重国籍。华侨中凡是已经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就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对于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则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1955年,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阐述了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同年签订的《中国——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以及后来与马来西亚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又将中国政府的这一政策付诸实施。失去中国国籍的华侨,成了外籍华人。据估计,外籍华人约占原华侨总人数的八成多。
  1980年9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红宪)
    
  专家观点
    双重国籍的产生及其利弊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对这个国家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就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制定其国籍法。国籍的取得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有采取血统主义的,也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入籍是指个人根据本人的申请、婚姻关系或被收养等原因而取得他国国籍。正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确立的国籍取得方式存在差异并且相互影响,双重国籍及多重国籍情况随之产生。
  世界各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态度不尽相同。如加拿大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之一,《加拿大国籍法》允许加拿大公民拥有多重国籍。加拿大公民申请加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国籍时,只要自己不主动要求放弃加拿大国籍,就可以继续保留。同样,其他国家的公民在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时,只要其原籍国的法律允许,即可保留其原籍。当然,拥有多重国籍的公民就有权享受该国给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就有责任履行该国公民的义务。而我国则是世界上大多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之一。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条约,正式宣布不赞同华侨拥有双重国籍。1980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同时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追溯历史,中国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主要是出于与各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保持友好关系的外交考虑。中国有遍布世界各地的几千万华侨,在东南亚国家的华侨不但人数众多,在当地人口中比重大,而且在当地经济中掌握举足轻重的份额。在建国初期,各国普遍对红色中国有误解,对共产党怀着恐惧和戒备的心理。因此,当年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入籍侨居国,可以视为一项符合国情的明智国策,有利于保护海外华人华侨的利益,使其避免成为受敌视群体而遭受权益的损害。
  时至今日,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国门逐渐向全世界敞开,人员流动频繁,经济、文化、体育、科教等方面交流密切,全球各地的外籍华人要求中国的国籍法与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接轨,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期盼政府能够认可双重国籍的立场,已经从单纯的国策转向尊重个人选择的权利。
  面对外籍华人要求双重国籍的强烈呼声,我们认为仍需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来看待双重国籍的利与弊。中国人移民海外,可以追溯到汉唐、明清两代,到了现代,中国移民人数不断增加。可以很骄傲地说,华人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取得外国国籍为荣,到今天希望保持“中国人”法律上的身份,无疑凸现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果,中国国际地位以及国内环境的巨大改变。世界各国都将目光投向了中国这颗“东方明珠”,为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建设成果而惊叹。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下,承认双重国籍,无疑让海外移民在社会安全和就业方面更有保障,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不仅可以激励中国移民身居海外仍胸怀祖国,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而不是以外国人身份参加祖国建设,参加政府管理,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其次,双重国籍直接产生了海外华人的进出便利,家庭安排、子女读书的便利,为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以及贸易、文化交流创造了条件。据统计,目前全球各地海外华人的总量,相当于两个以上的台湾、9个香港,或100多个澳门的人口。其政治资源、技术资源、文化资源和资本资源的价值无法估量。大量技术移民、投资移民回国创业不再有对待外国人的限制,可以大展拳脚,给中国带来更多更大的商机,给国家带来大量外汇和税收。再次,在吸引外籍华人加入祖国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公民这一身份使得中国法律具有当然的管辖权,避免其利用外国国籍在中国规避中国法律,或是损害中国的经济、社会管理。
  在看到双重国籍能给中国现代化建设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双重国籍可能产生的国家效忠以及法律冲突等方面的消极影响。就个人而言,拥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即意味着对这些国家均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均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对一国的权利很有可能是对另一国的义务,抑或是对两国均承担同样的义务,在此矛盾之下,双重国籍者很难平衡利益关系。对政府而言,承认本国公民双重国籍,即可能导致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管辖,这无疑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而在法律适用上,哪个国籍是“有效、实际”的国籍,也需要作一判断。可见,就中国现阶段,尽管要求实行双重国籍的呼声很高,但是,要把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完全由“国策”变为“权利”仍需谨慎。是否采取“双重国籍”,仍应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阶段要求,权衡利弊,作出决策。
    
  法律链接
  《国籍法》相关条文解读
    
  《国籍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同日以第八号令公布施行的。
  《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按照现代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一个国家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问题的法律即为其国籍法。本条开宗明义,规定本法适用于我国国籍的取得,即一个人取得我国公民的资格;我国国籍的丧失,即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她)具有的我国国籍;以及我国国籍的恢复,即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她)具有的我国国籍后再恢复取得我国国籍。国籍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和重要利益,因此各国都把国籍问题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各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大都包含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只是详略不一而已。本法也包含这些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本法分别自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本条是对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的规定。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种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现象,就是国籍的积极冲突。本条规定表明了我国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立场,即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现象,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对双重国籍的人来说,双重国籍使个人陷入困难境地。就有关国家的关系而言,双重国籍问题往往引起国家间的纠纷。而对第三国来说,双重国籍给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带来许多不便。为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各国除了采取制定国内立法的办法外,还通过缔结或加入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我国历来不主张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也尚未参加有关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只是用双边条约解决一些双重国籍问题。(红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