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店小二”为江苏河豚“喊冤”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罕见的食品卫生行政争议案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河豚到底可不可以上餐桌?两个月前,随着一批河豚在卫生执法中被销毁,这个问题又引起消费者、餐饮界和养殖户的广泛关注。而这次执法也产生了极大的争议,销售河豚的饭店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到法庭上为被处罚的河豚“喊冤”。 今年8月23日、24日,杭州新博能大酒店的一批待售养殖河豚鱼被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发现。9月6日,卫生局决定销毁这批河豚,并对酒店处以2万元罚款。 对卫生局的行政处罚,酒店表示不服。一个多星期后,杭州新博能大酒店向杭州拱墅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酒店诉称,去年12月3日,原告将其所经营的餐饮承包给杭州市西湖区桃花源酒家,该酒家取得了江苏“中洋牌家化暗纹东方豚”的经营资格。酒店还认为卫生局作出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9月29日,卫生局向法院提供了答辩意见,称,河豚鱼属于《食品卫生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至于处罚程序,卫生局称,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检查中,现场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但酒店不顾该意见,继续销售,8月24日再次进货44条。卫生局认为,作出处罚决定前,已通过询问笔录、照片等形式固定了酒店所销售的河豚鱼,无需再对河豚取样。 江苏的这种河豚上餐桌到底是否合法,还要等待法律的回答。明天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