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天哪,女婴的内脏长在肚外
诊断失误的衢州某医院被判赔偿
钱俊皓

  浙西有两家区计生站对孕妇阿珍行B超检查时都说胎儿有问题,并建议孕妇到市级医院复查,可市级医院两次行B超复查时,都说胎儿没问题,其中一次是临产前的检查。结果相信市级医院的孕妇阿珍产下的竟然是80%以上的脏器裸露在腹腔之外的畸形儿(见照片)。
  怪胎横空出世
  阿珍是浙江衢州市一家企业的临时工,她同阿民结婚后于2002年9月怀孕,怀孕初期,阿珍一直在居住地附近的衢江区计划生育指导站作定期检查。2003年3月10日,怀胎7个月的阿珍到该计生站行B超检查时,发现异常现象:胎儿骶部与之相连有一5.0×5.6cm偏低回声光团,疑为骶部畸胎瘤。B超医生又给阿珍反复检查了几遍,之后皱着眉头说:“胎儿有问题,可能是畸形,你马上到市级医院好好查查。”阿珍夫妇吓坏了,立即赶到衢州w医院,B超室的一个医生对胎儿进行了B超检查后说:“胎儿发育正常没问题。”“刚才我在衢江区计生站作B超检查时,医生说胎儿可能是畸形的。”阿珍还特地提醒道。该医生又查了一遍后还是说胎儿发育正常,并且出具了“B型超声实时成象报告单”,该报告单的超声印象是:宫内孕大活胎。
  “谢谢医生,这下我们可以放心了。”阿珍夫妇嘴上虽这么说,可心里对胎儿是好是坏仍然提心吊胆。同年5月6日上午临产即在,夫妻俩来到柯城区计划生育指导站检查,该站医生对阿珍行腹部*W./b態超,说:“奇怪,胎儿的心腹在哪呢?从未见过这种情况。”检查的医生告知阿珍,胎儿很可能是畸形的。该站最后出具的B超检查报告单提示:宫内胎心腹壁缺损、内脏有部分在体外、羊水偏少等。建议到上级医院(指衢州w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阿珍夫妇听医生这么说,吓得脸色铁青,急忙“打的”第二次来到衢州w医院作孕检,巧的是,B超室当班的就是上次给阿珍检查的医生。阿珍急得满眼泪珠地央求道:“医生求你了,帮我仔细查查吧,孩子马上就要出世了,可刚才柯城区计生站检查时仍然说胎儿是畸形的,这可怎么办呀!”“我给你好好查查就是啦。”该医生边说边上机操作,但检查后该医生仍然十分肯定地说:“胎儿发育正常,没问题的。”并且出具了“宫内胎儿发育成熟”的衢州w医院的B超报告单。
  一个说是畸形,一个说是发育正常没问题,到底该相信谁呢?阿珍夫妻犯难了。后经再三考虑,他们还是相信市级医院衢州w医院的诊断,决定生下婴儿。当天下午,阿珍在柯城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剖腹产下一女婴,然而让他们一直提心吊胆的不幸之事终于发生了:出世的女婴竟然80%以上的脏器(肝、肠、胃等)裸露在腹腔的外面,惨不忍睹。见此,阿珍发疯似的哭喊道:“老天爷!你为什么要这样惩罚我呀……”
  全家一片痛苦
  
怪胎出世,如满天乌云笼罩在阿珍夫妇和他们的长辈头上。悲痛欲绝的阿珍想不要畸形的孩子,可流着眼泪的丈夫说:“孩子是我们身上掉下的肉呀,再苦再难也要把她带大呀。”次日,在医生的建议下,丈夫阿民同婆婆带着出生才一天的女婴来到省儿童医院。医生们看了这样畸形的孩子都感到了震惊。孩子在医院动了一次手术后于同月26日出院。同年11月20日孩子又因巨大脐膨复出再次到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告知,孩子要到3至4岁时,才能行腹腔修补术。为了这个孩子,阿珍夫妻已先后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用。他们曾多次同w医院交涉,要求赔偿,开始院方说可以赔偿有关费用,但后来又改变了主意,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畸形的孩子带给阿珍夫妻的不仅是沉重的经济负担,还有莫大的精神痛苦,他们不敢轻易抱着孩子外出,生怕别人笑话“怪胎”。今年5月6日是女儿的周岁日,阿珍鼓着勇气带女儿到一家超市购物,谁料想,超市的管理人员看着女儿鼓鼓的“肚皮”,居然说:“你这个当妈的,怎么能将超市的东西藏放到小孩的身上呢?快把它拿出来!”引来顾客们鄙视而愤恨的目光。阿珍半天才回过神来,哭着撩起女儿的衣裳,露出那节难堪的“肚皮”,吓得围观者惊叫起来:怪胎!怪胎!阿珍的心灵在一次次哭泣流血。她不敢想象孩子将来怎样上学、怎样生活、怎样面对这可怕的一切。
  父母怒上法庭
    2004年8月初,阿珍夫妇来到衢州市中桥律师事务所求援,该所主任宁华律师耐心地询问了案情,并决定与本所毛林华律师一道帮助阿珍打这场官司。8月19日,阿珍夫妻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柯城区法院递上了起诉书,状告衢州w医院,要求院方作出赔偿。
  柯城区法院当日就受理了阿珍夫妻的诉讼请求,并于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阿珍夫妻以被告衢州w医院孕检不负责任,导致原告生下畸形胎儿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医疗、护理、车旅等费29668.4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衢州w医院辩称,对二原告到被告处行B超检查及产下畸形女婴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B超检查不是诊断,被告未对原告阿珍作出诊断,B超报告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因为被告所做的B超检查报告未能发现胎儿畸形,就认定被告有过错。二、胎儿的畸形不是被告的检查行为所造成,属于先天性的,故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的代理律师宁华、毛林华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被告医院是浙西地区临床医疗、急诊、急救、临床教学科研和保健康复中心,负有对下级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接受转诊的义务。原告阿珍因区计生站怀疑胎儿畸形而先后两次到被告处要求确诊,理应享有知悉诊断的真实情况、得到合理的医疗指导和医疗诊断质量保障的权利。但被告妇产科的医生既未在阿珍病历上作相应的胎情询问记录,也未告知阿珍B超检查后是否还需要回到妇产科作进一步诊断处理,只是给阿珍开具了二份B超检查报告单,将阿珍的一份空白病历还给阿珍后了事。被告的B超医生在明知是检查胎儿及其附属物是否异常的情况下,仍然马虎行事,仅对胎儿的顶径、胎位、胎心三项内容作了检查,对胎儿的其他各部位、胎儿的生长发育、生理活动等情况根本不作检查,严重违反了B超妊娠检查应当检查胎盘、羊水、脐带、胎儿各部位、胎儿生长发育、胎儿生理活动等情况的有关规定,且在阿珍已作提醒的情况下,仍未引起重视,最终连这么明显的畸形胎儿,居然两次都未查出。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诊疗护理的常规规范。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两次B超孕检报告结论都表明原告的胎儿发育正常,导致原告生下了畸形胎儿,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公正判决
  
柯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在医疗机构获得正确诊断和治疗的权利。一、原告阿珍在怀孕期间通过其他医疗机构的B超检查,发现自己的胎儿有异常情况后,先后两次到设备和技术更具权威性的被告处再行B超检查,作进一步确诊,以指望获得一个正确的诊断结论。面对原告阿珍胎儿硕大的畸形状态,被告理应查出该畸形并作出正确的诊断结论,供原告作出是否生育的抉择,然而被告不但未能查出畸形,相反作出了胎儿发育正常的错误诊断结论,使原告信以为真,丧失了抉择的权利和机会,从而导致畸形儿的出生。二、被告的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属侵权。本案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作为被告应就自身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因未就此提供证据佐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提出B超检查不是诊断、胎儿先天性畸形是原告自身造成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本该给二原告一个正确的胎儿检查结论而未给,致使二原告丧失了抉择胎儿生与不生的权利和机会,给二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二原告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国庆前夕的9月30日,柯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一、限被告衢州w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阿民、阿珍医疗费21163.80元、护理费3085.10元、保险费60元,合计24308.90元。二、限被告衢州w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阿民、阿珍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三、驳回原告阿民、阿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原告方表示满意,被告方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钱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