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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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刺死不法性侵害者 判无罪法庭支持正当防卫
王锋 冯松

  案件回放:
    22岁的吴金艳是北京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庄饭店的一名服务员,与同事尹某等服务员同住一个宿舍。9月10日凌晨3时许,三人正在梦乡之中,有人突然从窗外伸手把宿舍的门打开闯了进来。灯被打亮了,三个睡梦中的女人暴露在三个酒气冲天的男人面前,为首的正是同一饭店工作刚被开除的同事李某。另一个叫孙某的直奔尹某床边,不由分说一下拉开尹某的被子,用手掌和拳头对其脸和胸部进行殴打。
  原来,李某于9月9日被开除后,一直怀疑是尹某从中捣鬼,便拉了孙某、张某来报复。进入房间后,孙某边殴打边欲强行带尹某出房,并撕扯尹某的睡衣,致尹某胸部裸露。与尹某相邻而睡的吴金艳见状急忙下床劝阻,但孙某不但没有停手反而转身对吴金艳大打出手,并一把扯开她的睡衣,致吴胸部裸露。此时,恐惧的吴金艳不知所措,她顺手拿起放在床头柜上的水果刀,向孙某胡乱比划着,孙某在胳膊上挨了一刀后和张某从门口退了出去。但是,站在门边的李某却没有就此离去,他从窗下的柜子上拿起一把银灰色、手掌大小的铁锁,向吴金艳身上砸去。慌乱中,吴金艳下意识地向李某刺了一刀,正好刺中李某的左胸。李当即倒地。吴金艳见李某倒地,随即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打电话。李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孙某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凌晨4时30分在案发地点将吴金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吴金艳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金艳定罪量刑。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父母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吴金艳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法官说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金艳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孙、李、张三人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持刀逼退孙某;在李某对其举锁欲砸之时,面对将要严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而持刀刺向李某身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虽致李某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艳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金艳持刀致死李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吴金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
  当法官宣读完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吴金艳和她的母亲激动地掩面而泣。
    2004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锋 冯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