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赛场上怎能轻言不干了
红宪

  [核心提示]  都说足球场既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地方,也是一个是非纷争的地方。这不,在中超联赛10月2日的比赛中,北京现代队因不服裁判判罚点球,上演了一场中途退场的大戏。回想当年的“假球黑哨”,我们不得不对这个全国首例职业球队退场案作一些法律上的思考。
    [明镜周刊] 我们都知道,体育比赛的胜负是靠现场的裁判来判定的,足球比赛也一样,裁判就是赛场上的法官。首先,请嘉宾谈谈在赛场上裁判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
    王坤 足球比赛是一种非官方的民间性、商业性行为,足球比赛的组织者——足球协会也是非赢利性的社团法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由足球协会指定的裁判不具有官方身份。但是,裁判在赛场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一方面,其在赛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政府的行政官,通过哨声、语言或其他方式决定着比赛的进程,是每场足球比赛的实际指挥者;另一方面,裁判又实际上扮演着赛场上的法官角色,对比赛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居中裁决,以保障足球比赛正常、有序地进行,是每场足球比赛纠纷的仲裁者。因此,裁判虽然不具有官方身份,但在赛场上却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一身二任,位尊权重。必须指出的是:裁判的权力源泉不在于国家成文法,而来源于足协的自治性规章,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球比赛规则》等等,这些自治性规章规定了裁判在赛场上的权力和职责。
  童松青 足球裁判是球场上的判官,他们的权力和地位甚至超出法官。因为一个普通民事法官审理的案子标的额也就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而且案件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可足球判官却不同,一场比赛判给哪方赢、哪方输所带来的后果决不止几万、几十万元的得失;而且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光场上球员就有十一个,背后还有教练、俱乐部,还有广大的球迷。很多球迷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都紧紧地和球赛联系在一起。在我们浙江绿城俱乐部第一个站出来声讨黑哨的时候,法学界曾经一度认为足球裁判受贿是个法律真空,无法律依据制裁。但随着龚建平的入狱,足球裁判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就有了最终的答案。
    足球裁判接受足协的委托,从事的是公务活动,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这与律师接受私人委托、行使私人的民事权利是完全不同的。黑哨其实就是拿公共权力作交易,所以本质上符合受贿罪的法律要件。

  [明镜周刊] 北京现代队中途退场是因为不服裁判,他们的中途退场是否合法?球队和球员在赛场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请嘉宾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松青 任何一项运动或者游戏都必须有规则,足球也不例外。认同和遵守比赛的所有规则就是球队和球员在赛场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则就是足球竞赛中的“法”,而这个法早已经成了世界性的共同规则。规则中有中途退场的处理措施,就是以0:3的结果结束比赛。对这种规则,球员早就了然于胸的。你可以认为球员退场违法,把这个结果看成是一种惩罚;也可以认为中途退场不违法,而是主动放弃比赛,愿意接受0:3的失败事实。我个人倾向于后者,放弃比赛主动接受失败的事实是球队的权利。
    王坤 北京现代队的罢赛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并不涉及到是否违法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北京现代队的罢赛行为又的确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自治性规章。《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
    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①罚款;②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③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④降级;⑤取消转会资格;⑥取消注册资格;⑦其他处罚。”
    应当说,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虽然不是法律,没有强制力,但是,作为社会团体的自治性规章,其效力来源于足协成员的认同,包括北京现代队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北京现代队既然参与了中超联赛,就是承认了足协规章的约束力,就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反自己已经认同的足协规章制度而随意罢赛。一句话,在赛场上,北京现代队只有努力地参与比赛的义务,并没有随意罢赛的权利,对裁判不公的行为只能在赛后遵照既定程序提起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明镜周刊] 众所周知,体育比赛既是一种竞技又是一种表演,观众需要买票才能进场观看,球队中途退场就会涉及到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这里请嘉宾谈谈赛事组织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王坤 在足球比赛过程中,球队和赛事组织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北京现代队的罢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对赛事组织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赛事组织者和观众之间也有着合同关系,观众是消费者,而赛事组织者则为经营者,北京现代队的罢赛行为人为地缩短了比赛时间,降低了比赛质量,从而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赛事组织者应当向观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球队和观众之间、球员与赛事组织者之间应当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童松青 足球联赛本身就是商业化操作,既然是商业化操作,就必须受民商法的调整。我认为,观众与赛事组织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组织者为观众提供竞赛表演服务,观众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构成了一种服务合同。但观众对于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比如中途退场应该事先有预料,所以我不认为赛事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观众负什么违约责任。但球员必须对赛事组织者负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球员受雇参与表演。既然受雇,就必须对雇主尽职,而不能怠工,更不能罢工,必须将90分钟的表演进行到底。(红宪)
    
  [新闻背景]
  北京现代不满裁判中途罢赛
  
在中超联赛第十四轮比赛中,发生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有史以来最荒唐的事,客场作战的北京现代队由于不满主裁判周伟新的点球判罚,结果全队在第79分钟时集体退场,并坚持不返回场上比赛。
  在比赛进行到79分钟时,意外发生了。沈阳队队员张杨在右侧禁区内突破时摔倒,本场比赛主裁判周伟新马上判罚现代队张帅拉人犯规并处罚点球。从慢镜头看张杨突入禁区时被张帅卡住位置,而要马上从对手身旁突过去的张杨胳膊正好和刚刚转身而胳膊横在对手身前的张帅的胳膊绞在了一起,而张杨之后倒地,所以主裁判周伟新判了点球。此后多名愤怒的现代队员围住了周伟新,不过很快以前一直是火爆脾气的徐云龙等人就拉开了愤怒的队友。就在大家以为比赛将要继续进行的时候,徐云龙等现代队员却径直向场边走去。北京现代队罢赛!(红宪)
    
  [事件进行时]
  
现代罢赛!中国职业化历史首例
  10月2日晚,沈阳金德主场迎战北京现代,由于北京现代队退出比赛,这场比赛最终被判以沈阳金德3比0获胜告终。这也是中国职业联赛以来首次有球队罢赛。
  中国足协公布对北京国安俱乐部的处罚决定
  10月14日晚7点,中国足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北京现代队罢赛事件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罚款人民币30万元;二、判本场比赛北京现代队0:3负;三、扣除北京现代队2004年中超联赛积分3分;四、停止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兼北京现代队教练组组长杨祖武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半年(2004年10月14日至2005年4月13日)。经过反复的观看、研究和评议,周伟新在京沈之战中吹罚的第二个点球最终还是确定为误判。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足协史无前例的对外公布了对裁判的处罚决定,周伟新被停止执法中超联赛八轮。
  国安致足协申诉书:处罚决定对比赛行为定性有误
  在足协的处罚结果公布后,国安俱乐部高层经过商讨,对该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向足协发出关于撤销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现代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的申请。国安俱乐部认为,处罚决定的做出严重违反程序,对俱乐部的行为的定性有误,处罚决定明显失当、不公。
  足协作出回复
  10月16日,中国足协公布对北京现代队提交的《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现代队处罚决定的报告》做出了回复。足协同意在10月18日召开中超委员会议,基于目前中超联赛出现的问题,再次讨论关于北京现代队的申诉,同时研究有关中超联赛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红宪 肖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