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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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压死人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桐庐一损害赔偿案经抗诉成功改判
本报记者 陈晓青/文 陈立波/摄 通讯员 韩莉

  古树在雷雨交加中突然倒下,压毁民房,并压死一农妇。受害者要求古树的所有者村委会赔偿损失,原审法院适用免责条款判定村委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杭州市检察院通过周密的调查,指出原审法院适用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适用法律错误,案子抗诉成功。
    
  6年前的离奇案情
    1998年8月19日,天气闷热,没有一丝风,火辣辣的太阳晒得地皮都快裂开了,桐庐县钟山乡长丘田村村民吴某一家只能在家避暑。到了下午2点左右,天空突然阴沉下来,紧接着越来越黑。起风了!吴妻腾某喜出望外,要下雨了,这下可以凉快了。霎那间,一声惊雷之后,雨水像钢珠般落下来。顿时,雷电交加,风也越刮越猛。这时,吴某家左后侧11米处的一棵古枫香树也在风雨中不停地摇摆。突然,一阵雷电过后,“咔嚓”一声,枫香树从根部折断,倒向吴某家的房屋。结果,吴某及其胞弟的一幢4层楼房和一间平房被毁,正在家中的吴妻腾某因躲避不及,被砸成重伤。闻讯赶来的村民立即将腾某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腾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死亡。吴某本人也被倒塌下来的房屋压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20.1元。
  这棵古树乃桐庐县林业局登记造册的古树,所有权属村委会。虽然此树看上去生长良好,但实际上树心已空、根部霉变,而这一切,村委会早在1993年就已发现。但在1996年桐庐县林业局对该古树登记造册时,村委会根本没将该树根部已霉变的事实上报,其后也没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房屋与古树毗邻的吴某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采取措施,却没任何效果。
  法院判了村委会免责
  因牵涉赔偿问题,1999年7月16日,吴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人身伤亡损失63351.10元。但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古枫香树在被刮倒之前生长态势良好,生长状况应属于正常。该树被风刮倒是不可预见和避免的,应属不可抗力。因此村委会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该树的受益人是村委会,故适当给予吴某3000元经济补偿。
  检察院依法抗诉
    2000年,判决生效后,吴某郁郁寡欢。明明是村委会未妥善处置枫香树才酿成大祸,为什么法院却判其免责。妻子死得不是太冤了吗?于是,吴某拿着判决书走进检察机关大门,依法进行申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检察人员在进行调查中发现有两个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
  首先是那棵古树的生长状况。根据原审判决,古树生长状态正常,其根据是桐庐县林业局1996年12月造的桐庐县古树名木登记表。但该登记表上记载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说明村委会在申报时未将真实情况说明。再一个就是此案适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问题。检察人员从气象局了解到,古树被刮倒的那天下午,桐庐一带出现的强对流天气,平均风力只有9.7米/秒,属于5级风力,是正常的天气状况,不属于灾害性天气。村委会在此之前也是早知古树已空心、霉变,但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主观上有过错。
  此案的关键在于村委会对腾某之死是否适用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机关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从表面上看,是风把古树吹倒的,造成大树将房屋压倒,并压死了屋里的腾某。但事实上,造成树倒的主要原因并非风力,而是古树本身的空心、霉变。再加上吴某之前也曾向村委会提出要求采取措施,而作为古树的所有者长丘田村村委会,未加理会,以致最终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这并非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损害。因此此案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是适用法律错误,村委会理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据此,杭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杭州市中级法院指令桐庐县法院再审此案。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长丘田村村委会补偿吴某8000元人民币。至此,古树压死人一案尘埃落定。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像这一类的案子在农村较为普遍。很多读者对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并不清楚,因此很有必要以此作为典型案例加以提醒。(配图与本文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