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西安讨债人被击毙案续:
姜云春亲属行政复议被拒绝
台建林

  10月16日早,因赴兰州,讨债被击毙的姜云春的妻儿走下从兰州开到西安的列车。这是他们第二次前往兰州讨说法。兰州警方给出了姜云春死亡的书面说明,但姜云春亲属行政复议的要求被拒绝受理。
  兰州市公安局14日出具《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姜云春家属:你们于2004年10月13日下午递交的请求书收到。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200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姜云春(男,汉族,1940年5月11日出生,系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王家沟村农民)进入我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76号503室,将事主张凤林劫持,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炸药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上述行为涉嫌恐吓爆炸、劫持人质犯罪。  
  我局接警后,迅速开展处置工作。经过8个多小时的控制和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姜云春围控在家属院内。民警对其喊话警告,强令其站在原地,解除身带的爆炸装置,接受检查,但该姜不听警告,继续前行;民警随后又鸣枪示警,该姜仍置之不理,欲走向人群密集的大街。
  “由于该姜所称爆炸装置未解除,为防止给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伤害,我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将其击毙。”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姜家随行律师朱晓梅均对兰州警方出具的《答复》提出质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姜云春‘拒捕’,另一种是有‘其他暴力行为’。而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姜云春‘拒捕’的表现很不明显;如果是适用该条法律所指的‘其他暴力行为’,也就是‘以爆炸相威胁’,但当姜云春拿到钱离开503室后,并没有表现出还要威胁谁。由此可以得出本案不存在警察法第十条所指的‘紧急情况’。”
  姜云春亲属目前正在准备请求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以及向兰州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的材料。(台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