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是挂在墙上的老虎象山25位股东扳倒股东大会决议张阿久 朱微萍
因部分股东认为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利益,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宁波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方正食品公司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方正食品公司是由49个自然人股东及原象山县商业总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组成设立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2001年11月,象山县商业总公司退股。2004年3月,董事长周洪欲离任另谋职业。3月初,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先对是否重选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绝大多数股东同意重选。大会又通过表决决定直选董事长;不再设置董事会,由董事长担任执行董事。最后选举郑浪担任董事长。 2004年4月8日,方正食品公司的股东吴坚等25位原告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方正食品公司的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利。原告吴坚等25人诉称,原告等系被告方正食品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该公司是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等额。2004年3月11日,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欲离任不能履行职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但在会议中,临时动议直选一个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原告认为,公司的这一选举程序和决议结果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应予纠正。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方正食品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所作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被告方正食品公司辩称,2004年3月11日股东大会的召开是经过董事会及董事扩大会议商量的,并非临时动议;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法有效的程序所得出的选举结果,应该是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具有自治性质的重要法律文件。该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应由5个董事组成董事会并选举董事长,并有相应的董事任职期限、董事罢免程序等内容,其在活动中应遵循该章程有关规定。被告方正食品公司在董事长任期内欲离职时,虽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了逐项表决,但其所作的关于罢免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程序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判决被告方正食品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所作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张阿久朱微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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