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私人号码是否公开自己说了算?
国内首例来电显示侵权案被驳回
冯霞

  日前,昆明律师王卫宁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诉称电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开通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用户享有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
  
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但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而侵害名誉权必须以造成一方名誉受损为条件。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王卫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此案受理后,云南电视台曾进行过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有90%的群众认为“来电显示”不侵权。
  律师观点:电信部门应在细节上下功夫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如果别人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公布于众,有可能涉及侵权问题,而你自己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令他人得知了你的号码,不属于侵权范畴。同时,来电显示业务的开通,是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不过,电信运营部门也应注意一些细节,比如,让号码使用者自主选择私人号码是否公开,会更好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业内呼吁:立法要与国际接轨
  
据悉,历经23年现已进入立法冲刺阶段的《电信法》,其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话已经成为一种商业形式的今天,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必要完善某些规定,以处理好个人隐私与公共资源的协调问题。
  据了解,在北美以及欧盟国家,申请固定电话时要在申请单上声明是否愿意对外公布私人电话号码。但记者辗转联系到几位曾参与《电信法》立法工作的专家,他们都委婉地表示,已提交国务院的《电信法》中是否有这方面的内容“不很清楚”。(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