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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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证券索赔倒计时
律师提醒:相关股民莫错过最后的诉讼时机
本报记者余春红

  本报讯 “这是证券民事赔偿的重大利好消息”。昨天,记者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下称裕丰所)获悉,广大股民关注的由该所代理的57位股民状告锦州港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在10月22日届满,“锦州港”、“锦港B股”调解结案为期不远。据裕丰所介绍,1998年5月19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锦州港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简称“锦港B股”;1999年6月7日,该股票又上市A股,简称“锦州港”。2001年9月到12月,财政部对锦州港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财政部认为,锦州港公司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万元,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收入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39万元。同年10月22日和10月28日,锦州港公司披露了被财政部处罚及整改的情况,更正并调减了1996年到2000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此,股民认为“锦州港”在上市时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去年6月16日,“锦州港”14位股民、“锦港B股”43位股民委托裕丰所状告锦州港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在沈阳市中级法院立案。该案依据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6个案件立案,索赔总额约200万元。裕丰所主任宓雪军的助手厉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2002年10月22日作为“锦州港”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锦州港”、“锦港B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将于本月22日届满。在此之前,由于起诉的原告人数和赔偿金额每天都可能发生变化,被告的调解方案以及赔付比例都难以确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的原告人数和赔偿的金额会最终确定。厉健告诉记者,目前,锦州港公司的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而全国各地股民起诉锦州港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仅为10件,合计诉讼标的也只数百万元。其中,裕丰所代理的六案无论是原告人数还是索赔金额都占了绝大多数,这对调解结案而言,是重大的利好消息。裕丰所提醒相关股民,再过几天诉讼时效就到了,2002年10月22日以前买入“锦州港”、“锦港B股”,在2002年10月22日之后继续持有或者已抛售,但因该公司虚假陈述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股民要把握诉讼时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裕丰所证券部现已开始受理第二批索赔委托,符合起诉条件的股民可得赶紧去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