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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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书 政协发出逐客令
这种人不配当政协委员
严行

  本报讯 日前,义乌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张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义乌市政协责令辞去政协委员的职务。
    张某某系义乌市某农庄副总经理,义乌市政协委员。2003年8月13日,作为担保人的张某某在原告陈健国与被告张守军、王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义乌市法院判令对张守军、王慧芳欠陈健国的35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主债务人张守军、王慧芳的主要财产几年前已在另案中被处置,而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传票后拒不到庭接受调查,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也均表示拒绝到庭。为此,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张某某住所,但均未找到他。今年8月13日,义乌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执行行动,执行人员将张某某带至法院。经法院调查,张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却恃政协委员的身份,逃避法律的制裁。为此,义乌市法院于同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报义乌市政协备案。在拘留期间,张某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鉴于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既给法院的工作造成了困难,也与政协委员应有形象、身份不符。义乌市政协常委会认为,张某某已不再适宜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责令其辞去政协委员的职务,后张某某书面提出辞职申请。9月16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8条的规定,政协义乌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同意张某某辞去政协义乌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