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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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看,月饼的“脸”
高价月饼折射诸多法律问题
本报记者 陈卓/文 王志浩 汪嘉林/摄

  ●对于“真消费者”,高价月饼可能成为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具;而对于“假消费者”,它就可能成为一种行贿的道具。
  ●相关立法的欠缺,为月饼生产厂家进行“豪华包装”和“搭售其他商品”提供了机会。
  ●目前,各路媒体是反对高价月饼的主力,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反倒显得较为被动,甚至被“边缘化”了。
    
  “多少?”“998。”
  “多少!”“没错!998!”
    大型超市,生意兴隆。一对大伯和大妈正在琳琅满目的月饼礼盒间“游走”。眼睛都看花了的大伯让大妈瞧瞧其中一种“富丽堂皇”的月饼要多少钱。大妈报了998元的价格,大伯简直不敢相信。不过转了一圈以后,大伯明白了,“比这贵的还多的是呢”!因为里面的“馅儿”千奇百怪。
    中秋斗“月”:“贵”在月饼之外 主角倒成配角
    其实,如今动辄几百上千的月饼已经多得让人有点麻木了。仅仅是月饼,用料再高档、做工再精致,也达不到这个价格;最终让价格平步青云的是所谓的“馅”:洋酒、打火机、茶叶、西洋参、工艺品……应有尽有。
    在杭州某知名宾馆的大厅中,月饼展示柜台上一把把精美的书法扇面颇引人注目。据宾馆服务员介绍,这些都是书法名家的作品,根据知名度不同,和月饼搭配在一起的价格也不同,一两千也有,最高的是5000元。
    “有人买这些月饼吗?”
    “至今还没有,但有很多感兴趣的人。”服务员笑容可掬。
    记者在那里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的确如此。上前观摩、惊叹的不少,但心动后又付诸行动的却一个也没有:
    “这其实不是卖月饼,是卖书法家的扇子。”“我不懂书法,万一买贵了呢?”“价格那么高,早就超出了我们的心理价位。”……
    但也有人是有意向的。“要是送很有品位的人、喜欢书画艺术的人,倒真是不错的选择。有面子,还不容易出‘问题’!”
    当然,也有在包装上做文章的。在杭州庆春路的一家大型超市里,一架古琴“傲然挺立”在形形色色的月饼礼盒中。“机关在里面呢!”超市工作人员见来者有兴趣,忙上前介绍。原来这是名为“琴棋人生”的中秋月饼礼盒,竟是拿真正的古琴做的包装盒!打开古琴,它的“肚子”里还藏着很多名堂:文房四宝、精美杯具、中国象棋……最后,记者才看见了颇不起眼的月饼。瞧了一下价格,1580元!超市工作人员说,整个杭州一共也只有3盒“琴棋人生”,不过看的人真不少,问的人更多,买的人却还没有。记者注意了一下包装日期,发现月饼已经过了保质期。
    去向质疑:花钱的不吃 吃的不花钱
    记者问了不少自产月饼的宾馆和超市的工作人员,说高价月饼好卖和不好卖的几乎各占一半。说好卖的理由是,送礼的喜欢高档的;说不好卖的说,大多数人嫌不实惠。
    近日,记者从晚上7点到7点半在一家超市的月饼柜台旁站了30分钟。其间,共有7盒月饼被选走。记者发现,所有人都先将整个月饼柜台走了一遍,也几乎是所有人都在价格最高的月饼面前作停留,但最后没有一人拎走那盒价值1600多元的月饼。其中3人选走的是价格在200元到600元的月饼礼盒,里面有的装了洋酒,有的装着茶叶。其他4人,选的全是100元以下的。
    记者以买家的身份与其中几位攀谈。选贵的3位中,一位笑了笑说是送丈母娘的,一位说是送客户,另一位不理睬记者。倒是选便宜的那几位,好像对高价月饼有不少话要说:
    “这些我们买不起!”
    “我们自己吃的呀,不送人,干吗要买‘敲竹杠’的东西!”
    “那些啊,哼,想想都知道是送给谁的!”
    平常人家买月饼一般有个心理价位。“买超过100块的月饼肯定不是买给自己吃!”很多人认为,这些高价甚至天价月饼不可能摆上普通百姓的餐桌。那么,这些高价月饼流向了何方?据了解,送给客户、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居多,送给亲戚的只占很小一部分。
    前两年刚出现高价月饼的时候,社会各界就普遍提出质疑,但这几年高价月饼不仅没有得到遏制,花样还是越变越多了。有人提出疑问,食品能否与其它商品甚至工艺品混装,会不会影响食品卫生和质量?把月饼与洋酒等其他物品混装在一起,是否还能称“月饼”?另外,月饼与需要另征消费税的物品放在一起出售,是不是为行、受贿提供了方便,帮助腐败行为逃避监管?
    最新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焙烤业每年投放在月饼包装上的费用高达25亿元,包装开销平均占到月饼生产成本的30%以上。
    专家献言:立法尚缺位 执法太被动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对于“真消费者”,高价月饼可能成为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而对于“假消费者”,它就可能成为一种行贿的道具。
    就前者而言,一方面,高价月饼价格确实太高,动辄上千甚至上万元,而实际成本根本不值这么多钱,高价月饼已经成了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7款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包括价格合理在内的公平交易条件。很明显,高价月饼既违反了《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另一方面,高价月饼一般都伴随着“搭售”情形,或有烟酒,或有茶叶、字画等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因此,高价月饼的“搭售”情形很可能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就后者而言,以高价月饼作为一种行贿手段也趋于“人情化”和“隐蔽化”,迎合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心理——送的人、收的人脸上不尴尬,心里也坦然。万一日后东窗事发,在“犯罪定性”方面也有一定缓和的余地——毕竟,再贵的“月饼”也只是月饼。据了解,某市一商场卖的“月饼”礼盒,售价竟达18万元,相当于一辆中档轿车,其中的奥秘就在于月饼盒内藏有一尊金佛。试想,如果拿这种月饼去送礼,不是行贿受贿还能是什么?
    应当说,透过“高价月饼”现象,可以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明显不足。如,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立法对商品的包装成本作出规定,有的国家立法就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售价的15%,对于过度的包装要进行回收和罚款。韩国规定对商品的包装要进行检查,奖励精简包装,对过度包装的商品实行处罚。欧洲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包装法。另外,在商品搭售方面,我国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搭售品的价值不得超过结卖品(被搭售的商品,如月饼)的价值。应当说,正是对月饼的“豪华包装”和“搭售其他商品”才使得月饼的高价成为可能;而相关立法的欠缺则为月饼生产厂家进行“豪华包装”以及“搭售其他商品”提供了机会。
    目前,各路媒体是反对“高价月饼”的主力,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反倒显得较为被动,甚至可以说被“边缘化”了。应当说,尽管国家相关立法相对欠缺,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如物价、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仍然应当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的精神,对月饼市场进行主动、积极地干预,充分行使《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积极引导社会消费潮流,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放任自流,消极被动,无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