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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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女下属 赔钱赔面子
温州终审全省首例性骚扰案
温都

  “官司虽然胜诉了,但我并没有特别高兴,毕竟这段经历太让人揪心了!”前天,拿到判决书后的谢小姐这样说。这位我省首例“性骚扰”案的原告回忆这一年多来“性骚扰”案的前前后后,坚强的她还是忍不住泪水涟涟。

  “不规矩”的手伸向她
    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来自黑龙江的谢小姐中专毕业后到温州做建材销售生意。在朋友的介绍下,她到市区某咨询调查事务所做兼职。该事务所负责人金某40来岁,带着眼镜,外表斯文。
    面试次日,谢小姐早早到事务所报到,等待分配工作。可她一直等到下午5点多,金某才有空,眼见快下班了,金某就是不提工作的事,一边和谢小姐闲聊一边在网上打牌,直到6点多,员工陆续下班了。金某到门口转了一圈回到办公室,冷不防就用手对她进行性骚扰。
    谢小姐回过神来一边大喊一边奋力推开金某,哭着逃出了事务所。
    “我难受死了,痛哭了一夜,第二天,我就没有去上班了,想努力忘掉这恶心的一幕,但做不到。我很痛苦!”谢小姐说,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选择了坚强面对。“我这次回去就有意识地收集他对我性骚扰的证据,我不能纵容这种行为。”5月18日,谢小姐回到这家事务所,业务部给她安排了具体工作。而金某的表情是冷冰冰的。
    工作到5月29日,谢小姐被辞退,工资分文没有,辞退的理由是,工作效率太低。
    但谢小姐没有想到,过了十来天后,金某居然一次次给她打电话纠缠不休。谢小姐对金某的骚扰电话录了音。终于,鹿城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权纠纷案。法律界人士称此案成为我省首例“性骚扰”案。去年9月5日,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某在规定期限内向谢小姐赔礼道歉,并赔偿谢小姐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9月3日,温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性骚扰”还不是法律概念
    “性骚扰案最难的就是取证!”原告的代理人刘曙勤律师认为此次能够胜诉,关键就是掌握了录音证据。
    有专家说,“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找到与“性骚扰”有关的一些规定。“性骚扰”诉讼的法律依据建立在人格权、名誉权这样的法律概念上,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已经侵犯了他或她的人格权或名誉权,而这两个法律概念的界定是非常含糊而宽泛的。因此,许多受害者都选择保持沉默,担心诉讼会使自己的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
    律师界人士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支持系统,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地禁止性骚扰,这就可以使受害者更容易意识到他们所遭受的是性骚扰,而性骚扰是法律不容许的。
    青年律师王庭奎介绍,国外有很多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如发达国家有许多专门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的民间团体,这就使得受害妇女不是孤单一人去面对压力,她的身后有一个群体在支持。此外,这些国家还有不少带有公益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他们有专业的调查人员和调查设备,在接受女性调查要求时只收取少量的费用,这就帮助受害妇女解决了取证的问题。
    “只有用机制来规范,性骚扰行为才能有效得到遏制。”王庭奎律师说。(温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