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人大视窗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人大五十年:与人民同行
摄影 王志浩 蔡荣章

  1954年9月15日,这是注定要被共和国的历史永久记载的日子。这一天,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这座古老的建筑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揭开序幕。
  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此获得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力。
  这是一段闪耀着民主之光的激情燃烧的岁月。
  今日的中国,民主与法治已不再是一道远处的风景,而成为13亿人民眼前的现实。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将自己对国家命运和自身利益关注的目光投向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投向由他们自己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并且主动地参与到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工作中来,投身于身边的民主操练中去。因为他们懂得,权力机关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无不影响和改变着每一位公民的工作和生活,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孔子有言:“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这里的“天命”,指的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积50年之经验,而感悟、而遵循的“天命”,就是人民的意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只要植根于人民的土壤,不断地从人民群众中汲取营养,与人民同行,与时代同进,那么就一定能保持持久的生命力,长盛不衰。
    
  和民主与法治一起成长
  
老同志陈安羽重温激情燃烧的岁月
    
  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8月召开。1979年12月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纪念日到来之际,我们采访了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安羽。
  陈安羽说:“我在省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时,根据小平同志民主法制建设思想,我们着重思考的是如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省结合起来,依法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以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稳定发展。”
  代表奔走促成第一个水污染防治条例
  
他接着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扬民主,人民代表依法行使审议、质询、表决、选举等各项权利,使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举行的选举反映代表和人民的意志。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省六届、七届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1954件和建议、批评、意见6520件。这些议案和意见,交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特别是通过议案和意见的处理,帮助下面解决实际问题。比如:绍兴乡镇企业开始发展时,纺织印染和电镀两大行业严重污染鉴湖水域,影响环境和绍兴名酒——黄酒的生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我们就到绍兴调查研究,198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这是我省第一个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的实施,解决了鉴湖水系污染问题,群众很满意。代表议案和意见的处理,既是对代表和人民负责,也对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执法检查、干部评议是浙江对人大制度的贡献
    1987年7月,针对当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群众很不满意的情况,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向省委作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这个报告得到省委的肯定和支持。自8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首次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执法大检查。这次检查由省统一部署,省、市、县上下配合进行。各地执法检查铺开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组到7个市、地和27个县(市、区)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那时各地参加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多的县有一千多人,少的县也有几百人。通过那次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发现了行政、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落实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他接着说,1988年前后,当时的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干部述职和代表评议干部的制度,取得积极的效果。全省其他一些县市也陆续开展评议工作。加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的监督,是督促政府和司法机关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需要,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评议工作的经验,积极推广。这“两项评议”工作得到了李鹏委员长、田纪云副委员长的肯定。
  开创性地提出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
  他继续说,省人大的一项开创性工作,就是较早地提出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我省的依法治理活动,始于上世纪80年代,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他们的经验很重要。“从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抓起,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实现依法治省,是长治久安、振兴经济的可靠保障。”为了推进依法治省工作,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依法治理调查小组,并总结推广舟山、鄞县等12个市、县开展依法治市、治县和200多个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的经验,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在全省展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更有力推进了依法治省。
  本报记者 陈晓青

  [立法篇]
    
  二十五年前我省有了第一件地方性法规
  
《代表选举试行细则》开创立法先河
    
  二十五年前的1979年7月1日,国家通过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结束了自1954年设立地方人大而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的历史。同年12月19日,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通过了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级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开创了我省地方立法的先河。
    截至今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318件(其中,制定211件,修改82件,废止25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性法规195件,涵盖我省经济、社会、文化、政权建设等各个领域,对于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关注草根社会的辛酸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获了“3·15”突出贡献奖
    
  省人大常委会时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制定了一大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劳动权,保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财产等各个方面合法权益的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院、水电等公用事业领域,以及商品房销售等其他领域的消费关系,依法进行了规范,获得了2002年度中央电视台与国家六部委联合颁发的“3·15”突出贡献奖。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制定发展市场要素、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以及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规。共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合同行为管理监督、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水资源管理等经济类法规110件,占我省地方立法总量的50%以上。
    注重创制性立法。顺应我省市场趋向改革的先发优势,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积极以立法创新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先于国家制定或者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一大批有浙江地方特色的法规,或者是含有创制性条款的法规。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许多条例中的创制性规定,在国家进行同类立法时被吸收采纳。
    
  [代表篇]
    
  金温铁路来自代表的一纸建议
    
  从1954年至今,我省共选举产生了260万名各级人大代表。他们来自各条战线、各个阶层,与人民群众保持着最为紧密的联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认真参加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有效地发挥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向大会提出议案及建设、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据统计,历届省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共提出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1417件。我省的一些重要的立法,如“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都是根据代表的议案而制定的;浙江省的“老人节”、“环卫工人节”、“成人节”也是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议案作出决定而设立的。通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维护农民利益、加强环境保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等得到落实和解决,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代表提出的“要求建设金温铁路”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各方共同努力,1997年金温铁路全线贯通,圆了浙南、浙西南200多万人民的“世纪梦”。
    
  代表进社区密切与群众联系
    
  积极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不断创新和发展活动形式和内容,取得了显著成效。闭会期间,代表们同样活跃在浙江政治舞台上,通过开展学习、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约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改变了“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的状况,丰富了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少地方在实践中还创造出了代表进社区、代表之家、代表联系点、代表联系选民月、代表集中走访选民周、代表向选民述职、双向约见等经验。代表的各项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人大常委会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和服务,推进代表工作不断发展。相继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日、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走访慰问基层代表等多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代表工作的规范化。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的五十年,是我省人大代表工作开拓前进的五十年,是代表地位作用明显提高的五十年。
    
  [监督篇]
    
  立法、监督并重
  
执法大检查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从1954年8月至2004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687个,其中人代会审议203个,常委会会议审议484个,不少报告审议后还作出了相关的决定决议。执法检查、评议等法律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79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共开展执法检查、视察253次,特别是1994年以来基本上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集中检查。近10年来,常委会先后组织省人大代表对省土管局、省工商局等8个厅局开展了行政执法评议,还连续三年对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开展了司法评议。重视做好信访工作,20多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万件(次),督促“一府两院”落实办理。
    坚持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全方位、多领域的监督。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抓住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紧紧把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这些监督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效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了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各级官员,请向选民述职
  
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
    
  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既要对事,更要对人。在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监督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重视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从1994年开始,常委会相继开展对12名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还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对15名任命干部开展书面述职评议,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并强化整改督促工作。从实践看,把述职评议与其他监督手段结合起来,较好地实现了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了任命干部对人民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