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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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不大属偶犯可不起诉
余姚检察院用心良苦帮教失足青少年
本报记者 仇健  

  本报讯 不久前,余姚的小黄在盗窃了邻居的2900元现金后非常害怕,考虑再三,他最终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当即退还了全部赃款。鉴于小黄悔改表现良好,余姚检察院在对其进行帮教后,决定对小黄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样,小黄就成为余姚检察院制定《未成年被告人相对不起诉暂行办法》后,第一个受到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
    余姚市检察院是我省首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一直以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牵动着余姚市检察院每个检察官的心。2002年2月,余姚市检察院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出台了《未成年被告人相对不起诉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措施。
    所谓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有条件地对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决定不起诉,让其有机会悔过自新。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属于初犯或偶犯。同时,该未成年人还应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此外,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落实经济赔偿。
    对于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员,检察官们还会抽空做好回访帮教工作。据了解,余姚市检察院至今尚未发现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有重新犯罪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