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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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棵古树一场官司
付弘成 张琦 史晓明

  紫荆,又名“满条红”,落叶乔木,亚热带树种,是我国允许交易的珍贵树木。紫荆花穗硕大,形似彩蝶,鲜艳夺目,在坊间她一直是荣华富贵的象征,这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竞相拥有她的原因。一棵紫荆树也由前几年的几百、上千元,飙升至一两万元。不久前,湖北谷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由两棵紫荆古树引发的奇特官司……
    
  买来的紫荆古树没栽活
    200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谷城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为了美化庭院,决定购买各式盆景及树木,经多方打听,得知在谷城经销花卉树木生意的河南老板刘文超那里有名贵的古树,于是,就派人前去联系。
    人行的工作人员到刘文超的花卉园后,发现那里有一棵树龄达400多年的紫荆古树,树冠庞大,枝形好看,经行领导研究后决定购买。双方口头约定树价7800元。刘文超于当月就组织人员将该树栽入人行院内草坪中。
    转眼间,到了第二年3月,栽种在庭院内的白腊、桃李、玉兰等树都先后发芽开花,唯独庭院内最贵重的紫荆树仍然是满树的干枝,丝毫不见新芽。人行职工议论纷纷,有的焦虑地期盼着古树发新芽,有的认为行领导决策失误,埋怨道:“花费七八千元买了一堆枯枝。”
    此时最着急的还是卖树者刘文超,他三天两头往人行跑,每次到行里后,不是扎着头在树下转圈,就是爬到树上扣块树皮、掐节树枝,查看紫荆树是否有成活的迹象。
    5月份,紫荆树仍没有发芽,人行领导认为该树已死亡,敦促刘文超补栽一棵。此时,刘也不敢确认紫荆树是否能够成活,无奈之下,他又弄来第二棵紫荆树,这棵紫荆树树龄也有100年以上,树径、树高均不如第一棵,但人行认为也只有如此了,同意刘将该树栽入人行院内。
    “死”而复活引出麻烦
    栽了第二棵紫荆树后,刘文超开始找人行要树款。此时,人行为了保险,不再发生紫荆树死亡的“意外”,决定还是与刘文超签定一份“购销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刘文超负责对紫荆树的保养、管护,做到包栽包活,包活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同时,在保活期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树木枯死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均由刘负责。协议签订后,人行付给刘文超6000元,余款1800元约定待保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对先前移栽的已确认死亡的紫荆树,人行认为就此放弃也有些可惜,毕竟这是一棵400多年的古树,如果任其死亡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和流失。于是,他们聘请了专业园艺师,对前后二棵紫荆树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的精心养护,并为此花费了一笔不菲的开支,在一年时间之内,人行共花费了4000元的护养费。
    不懈的努力终于使奇迹出现了。2002年秋天,两棵紫荆古树先后绽出新芽、发出新枝,并逐渐枝叶茂盛,开出妍丽的花朵。“死去的古树又活了!”人行上下莫不为此欢欣鼓舞,工作之余,常常流连树下,欣赏紫荆花的千姿百态。
    第一棵紫荆树“复活”的消息,也迅速传进了刘文超的耳中。他想,当初自己栽种第二棵紫荆树时,虽然说是对第一棵树“死亡”的补偿,但现在树又“活”了,人行只支付了一棵树的钱,这第二棵树理应归还自己。
    于是,刘文超先后多次前往人行,要求返还第二棵树或者作价付款。人行认为,刘是经营树木花卉的个体户也不容易,院内许多花木盆景都是他提供的,关系不错,这个事情可以协商解决,就提出“树是人行救活的,并付出了劳动、支付了一定费用,应折价抵款”的方案,但刘坚持要按现行树木的市场售价付款,否则就要将树挖走。
    紫荆树是我国的珍贵树木,市场价变化很大,一年前七八千元一棵,现在卖到近两万元,几乎是一年前的一倍多。因价格商谈不一致,双方不欢而散。
    2003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刘文超看商谈不好,就带领10多名民工,拿着镐铣来到人行,准备强行挖走第二棵紫荆树。人行见状迅速报警,110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当场提出了“暂停挖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
    当日中午1时许,刘文超又带领50余人强行闯入人行院内,控制住值班人员,率领众人挖第二棵栽种的紫荆树。就这样,紫荆树被“抢”走了。
    法庭讨要被“抢”的紫荆
    刘文超的此次作为令谷城人行很没面子。2004年4月16日,人行将一纸诉状递交到谷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文超返还抢走的紫荆树,如该树已出售,则要求被告赔付购树款7800元和护养费4000元。
    5月28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聘请了代理律师,原告方人行的正副行长、被告刘文超出庭应诉。双方在法庭上就有关证据进行了认证、质证,并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在法庭上称,在第一棵紫荆树双方均确认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告自愿补栽了第二棵树,这不仅是对第一棵树已经死亡的默认,也是对其所有权的放弃。原告方根据协议约定,在第二棵树已经成活的情况下,将所余树款支付给被告;并且,原告方为救活第一棵紫荆树,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这表明,双方合同义务均已履行,两棵紫荆树的所有权已发生了合法转移,因此,紫荆树应归人行单位所有。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支付的价款仅是一棵紫荆树的价款。在当时双方误认为第一棵紫荆树不成活的情况下,被告才答应免费栽种一棵等值的树,但前提必须是先前所栽种的树不能成活。但客观情况是先前栽种的紫荆树并未死亡,最终是成活的。那么,在树已成活的情况下,原告取得第二棵树的所有权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原则,被告收回第二棵紫荆树的行为,完全符合情理及法律规定。
    法庭上,审判长询问被告挖走的紫荆树现在何处,刘文超回答,此树已于去年销往安徽,并转销上海,售价18000元。他委屈地说,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凭什么原告出一棵树的钱想占两棵树?他们说他们为救树花费了钱财,那是在我包栽包活的期内,谁请他们的?
    人行在法庭上发言说,单位本不愿意与一名个体户发生官司,可是被告的行为太出格了,竟然纠集50余人公然在办公区内抢走古树。银行是讲诚信的单位,如果任其行为发生,今后我们怎么开展工作?怎样取信于民?
    紫荆古树究竟归谁
    2004年8月25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这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法庭基于民事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于是,法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判决中,法庭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原、被告两个焦点问题予以确认:
    第一个焦点问题:原、被告谁应享有讼争的紫荆树的所有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紫荆树或者赔偿购树款7800元以及被告将该树转售后超出的价格归己之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谷城人行认为,讼争的紫荆树是双方在确认第一棵树死亡后,被告才为人行免费移栽的,因该树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故该树应归人行所有。现因被告强行将该树收回,被告应返还和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刘文超认为,是按协议约定履行包栽包活义务,移栽第二棵树是为预防第一棵树死亡而补栽。现第一棵树已成活,收回第二棵树是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购销紫荆树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2002年5月,原、被告在就第一棵紫荆树仍未出芽发叶的前提下,经商议后,即由被告栽入第二棵紫荆树于原告院内。应当认定被告这一行为系为履行第一份买卖合同内容的增加——确保树木兑现成活。虽然被告客观上栽入了第二棵紫荆树,但被告这一行为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前份合同的附款。基于第一棵紫荆树未死亡这一客观事实,且双方对第二棵树的去留约定不明的前提下,因为双方对第二棵树的处理争议大,且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第二棵树仍归原所有权人所有。在双方长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文超追索自己的树木是有道理的。故原告主张该树的所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对两棵树进行养护所支出的养护费4000元和委托律师代理费650元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谷城人行认为,对第一棵移栽的紫荆树已确认死亡,仍依旧没有放弃努力,并聘请专业园艺师,对前后两棵树进行专业护养,并支付管理费4000元,该款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强行入行抢树,由此引发诉讼,被告应承担我行委托律师的代理费650元。
    被告刘文超认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购销紫荆树协议中约定,由其包栽包活,原告自行聘请园艺师进行管护,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委托律师是为其自己服务,理应由其自己支付服务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紫荆树协议,虽约定由被告包栽包活。但原告为确保该树的成活,避免或减少他人财产损失,聘请专业园艺师进行管护,且园艺师对该树的管理养护已见成效,使该树成活成为现实。原告这一行为已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原告本身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被告作管理和付出,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原告谷城人行为第二棵树的管护所付出的义务是从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但因原告仅主张了4000元的相关费用,故应依原告主张为限。当对树的权属、归属发生争议时,被告采取不适当的自力救济手段而引发诉讼,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8月30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文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谷城人行支付紫荆树管护费4000元,代理费650元,合计4650元。驳回谷城人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文超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