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学生状告母校侵犯隐私 早恋偷拍事件主角败诉
  事件回放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影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罡和小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定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等。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昨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两位“早恋”当事人魏罡、小云提出的赔礼道歉、索赔5000元等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法庭同时也认为上海复兴中学有值得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的地方,但这些不构成侵权。原告当庭表示上诉,并称法院在关键的“偷拍录像”认定方面有失误。
    
  人格权:履行教育职责,监控录像不侵犯人格权
    法院认为复兴中学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安装监控设备,易于及时发现各类情况,解决问题,以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二原告入学时已被告知学校安装监控设备及其用途等情况,对自己在教室的行为举止被录像应当有预见。学校安装使用监控录像设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的侵害,不侵犯原告人格权。
  隐私权:有改进教育方式必要,但不构成侵害
    对于最关键的“偷拍录像”的播放争议,法院认为被播放的二原告的亲昵动作,是在教室这一学校的公共场合中,且有20多位学生在场的晚自修时间内,公开和不避忌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告自己已超越个人空间的领域,该行为不具备隐秘性;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和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者,针对未成年学生因“早恋”、“举止出格”以致超出私生活范围而影响教学秩序的不正常现象,通过编播校园录像片的方式进行直观的批评教育和引导,目的是对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和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全面教育,且在播放中已将原告的面部画面进行了“隐形”技术处理。
    法院同时也指出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措施时,未充分注意二原告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上海复兴中学虽确有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之必要,但尚不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权:对原告精神造成压力,但不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法院认为,对名誉权的侵害,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其所产生的社会评价受损的后果,同时隐私权与名誉权均系人格权的具体权利,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指向该具体权利的人格权的侵害,被告的录制播放的行为客观上虽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压力,二原告对此尚需一个正确认识的过程,但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的人格权侵害,故被告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