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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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丢卡 男人狂刷
宁波乐购失察被判全赔
崔小明 韩暄

  本报讯 一张无需密码就可以消费的信用卡被盗后,一天之内竟在宁波市乐购超市“疯狂消费”11次,致使持卡人凌小姐损失4.8007万元。令人惊讶的是,冒用凌小姐消费的人每次签的都是男人名字。凌小姐认为超市有失察之过,便将超市告上法院。8月24日,宁波海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乐购超市赔偿凌小姐全部损失。
    凌小姐诉称,2004年1月15日,她的住所遭窃,被窃财物中包括一张中国银行银联信用卡。事后她立即向中国银行电话挂失。但凌小姐还是晚了一步,当天,她的信用卡被人在乐购超市恶意消费11次,消费金额高达4.8007万元。凌小姐称,虽然她的信用卡消费时无需密码,但需持卡人签名,而冒用人每次在乐购超市消费时所签的名字都是一个男人的名字——“袁永军”。凌小姐由此认为乐购公司未能履行应尽的审核义务。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特约商户违反规定时,收单的银行首先应代商户承担责任,而作为乐购超市的收单行是浦发银行,所以凌小姐把浦发银行列为第二被告。
    经过审理,海曙法院认为,乐购超市作为POS交易业务的特约商户,理应按照银行卡特约商户协议书以及银行卡特约商户操作指南的规定进行操作,对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应仔细核对持卡人的身份并摘录身份证号码,并不得受理非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由于乐购公司未能充分尽到其应尽的审核义务,使“袁永军”持原告信用卡在乐购公司消费4.8007万元,该损失与被告乐购公司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浦发银行系POS交易业务的结算银行,负责交易业务的入账工作,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无需对该纠纷承担赔偿责任。
    海曙法院一审判决,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在5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凌小姐人民币4.8007万元。(崔小明 韩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