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写诉状时疏忽大意而遭败诉的李某,手持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悔不迭。 李某为讨要借款,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诉称,被告张某曾借其现金1940元,2003年12月份偿还1000元,余款940元未还。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已是第二次起诉,他曾于2002年底就此1940元借款之事起诉过张某,在其第一次起诉的诉状中称,张某于2001年11月偿还自己1000元。后来,李某因故撤回了第一次起诉。 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诉状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属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原告在两次诉状中所称,张某已分别于2001年11月、2003年12月两次偿还的原告借款共计2000元。因此不再欠原告借款。李某称张某只还过一次钱,是自己第二次写诉状时粗心大意,错把2001年11月写成2003年12月,但他无法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张阿久 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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