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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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拆迁案等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中央提10条具体意见
瞭望周刊记者 杨桃源

    继舆论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正式形式在《党内监督条例》中高调推出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正在加紧调研,征集多方面意见,探讨如何开展舆论监督性报道。而无论是在近期的“审计风暴”中,还是在江苏“铁本”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案、湖南嘉禾强行拆迁案的公开报道中,中央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之大,导向之鲜明,行动之果敢,都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将中央的规定及后续动作与中央媒体的具体行动两相参照,则中央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用心和决心表露无遗。
    
  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中央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十六大报告中已有明确的表述。把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写进统一全党意志的纲领性文件中,体现了中央对舆论监督的高度重视。这种重视,又体现在两届政府的两个《政府工作报告》中,上届政府在200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本届政府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与此同时,中央将舆论监督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定,列入了《党内监督条例》,这被视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对《望新闻周刊》记者说,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他认为,在新历史时期,我们党所面临的形势和环境较之以往要复杂得多,所承担的改革发展的重任也繁重得多,因此,党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风险较之以往也大得多。运用各种力量,其中包括运用舆论监督这一锐利的思想武器实施党内监督,是降低这种风险,实现长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舆论监督不是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而十六大以来,“舆论监督”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党和政府的重要会议、决定和文件中的热点词汇之一。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2004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2004年4月26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再度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04年4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看望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全体人员时指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党和政府重视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在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
    今年7月,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完成第四稿。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第二十六条也作出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其中包括“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
    根据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地位,《党内监督条例》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要“重视和支持”,二要“听取意见”,三要“推动和改进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党政领导机关及其负责同志切实体会到了正确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对于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改善和加强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教育和帮助党员、干部改进自己的工作,促进党和人民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少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主动请新闻媒体对自己的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并且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自己所领导和管辖部门的工作“说三道四”。
    当然,也有一些党政机关及某些负责干部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认识不足。他们过于担心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因此总是左顾右盼,顾虑重重,怕这怕那,缺乏勇气。他们怕新闻舆论监督会“影响团结”、“伤害同志”;怕揭露问题、批评缺点会“给党抹黑”、“给国家添乱”。有的则因为自身有短处、有疮疤而惧怕批评。抱有这样一些认识,自然不会主动拿起新闻批评这一锐利的思想武器,自觉运用舆论监督这一有效的民主形式。
    对此,尹韵公说,共产党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不应该惧怕舆论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政治人物的胸怀和度量,不要怕舆论的批评,而应深刻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若确有不正确的地方,就要切实纠正和改进。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的干部考核制度考的是政绩,一些干部一遇到媒体批评自己,就似乎是断了自己的升迁之路。自己干了99件好事,就这一件事没有干好,媒体恰恰就报道这事件,似乎自己一下子就给毁了。事实上,我们党一贯强调要全面、公正地评价干部,不会如此片面。
  实施舆论监督的十条主流意见
    据悉,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当前的主流意见主要有这么10条:
    一、舆论监督一定要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全局,有利于稳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舆论监督报道要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积极配合中心工作;要考虑到发展、改革、稳定的全局;要着眼于中央正在解决的重大问题;要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要促进各方面工作的改进。舆论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是要从新闻的重要性和工作的指导性出发,选择监督报道的案例和报道角度;不要把领导同志的批示多少作为评价舆论监督工作的标准,不要认为领导同志批示得越多,舆论监督工作的成绩就越大。
    二、舆论监督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导向是新闻的灵魂。对于曝光的事件,从发生的环境、时间到事情的经过等,都不能夸大,不能增添水分,不能刻意炒作。有什么就说什么,一是一,二是二;要客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简单化、片面性;要选择涉及全局性的、对改进工作有着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舆论监督,不要“猎奇”,不要“出奇”。要维护舆论监督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来自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注意时效性。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要把已经处理过的问题再拿出来报道曝光。已经发生和处理过的事,拿出来报道,又不报道处理结果,这样不全面,容易引起报道对象的意见。舆论监督报道要使报道对象信服。
    四、舆论监督要把握好信息来源渠道。群众举报是消息来源的重要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多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要从党和政府关注的工作中去寻找报道线索。要特别注意:不能根据互联网、小报小刊和境外媒体的信息来寻找舆论监督的线索;不能依靠道听途说的“线索”来进行舆论监督性报道。
    五、舆论监督要出于公心,以理服人,千万不能掺杂个人的私心杂念。舆论监督性报道要与经营广告分开,不能掺杂任何与经营和其他部门和个人利益有关的因素。
    六、要用可靠的队伍、自己的队伍。中央主要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性报道时,不能用社会招聘的临时人员,不能随便使用媒体通讯员的稿件,对于通讯员发来的稿件,要派记者去采访核实。
    七、中央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拿到中央媒体去曝光,对于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件,可由中央媒体进行报道,而一般性的可在地方媒体进行报道。
    八、加大舆论监督反馈报道的力度。在重大事件曝光后,要注意报道地方政府所做的工作,报道他们如何去整改和解决问题,报道问题处理的结果。通过反馈报道,稳定干部群众的情绪,推动工作的改进。
    九、中央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与地方政府沟通,取得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地方政府来说,要优化舆论监督的环境;对新闻媒体来说,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这两方面都要讲。拿不准的重要稿件,要请主管部门看一看。
    十、公开报道要与内参报道相区别。按照新闻稿件的发稿方式,《党内监督条例》将其划分为两个方面——“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公开报道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内部反映”主要是通过内参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要多发挥内参报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但也要把握好,注意真实、准确、客观。中央明确规定,新华社内参报道是向中央和各级领导反映情况的内部秘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载或扩散,不得将这类稿件用于法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一般说来,要内参先行,为公开报道作准备。在情况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先发内参或转交有关部门查处,投石问路,探明情况,酝酿成熟,选择时机,再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