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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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私立学校不违法?
张贵峰

  年初成立的河北省涿鹿县北晨私立中学的一百来名股东中,县教育局领导、局机关干部和各中学校长竟占了75%,被当地称为官办私立学校。这一办学模式引起人们的质疑,但教育局有关领导认为这纯属个人私事,是在促进当地的民办教育,“入股的钱都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一分钱”,河北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也对此表示“并没违法”。

  教育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办私立学校真的纯属个人私事、不违法吗?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立学校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既然有投资回报,那民办学校的商业性、营利性就是不容否认的。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局干部,参股其中,就是与《国家公务员条例》相抵触的违法从商行为。更何况这一营利活动又直接处在自己的公务管辖范围之内,既当老板又是行政主管者,如此运动员裁判员一身两任,自己管自己的行为,完全违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何谈“没有违法”?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危害了:据知情者说,为了办好北晨中学,教育局为其大开绿灯;今年7月7日,更是召开会议要求各中学全力以赴支持,鼓励公办学校的教师到该校任教。这种明显属于公权私用、损害国家利益的举动,是“纯属私事”吗?

  促进民办教育当然是好事,全社会都应当支持,但对于教育管理者来说,支持的方式应该体现在引导、扶持上,而不是假借私人名义赤膊上阵,去做具体的投资人,否则,这种行为不仅在后果上是违法的,其所谓“促进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真实动机也是令人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