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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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一命归天 追责航空公司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易潇

  本报讯 才一个月大的婴儿首次坐飞机,却走上了不归路,痛失孩子的家长与航空公司打起了一场罕见的官司。昨日,该案在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鄞江法庭开庭。
    今年1月5日下午,台州梁某夫妇携带出生仅一个月的女儿,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班从湖南长沙飞往宁波。途中,女婴出现口鼻流出异物、生命垂危的现象。据航空公司的飞行日志记录,大约18点30分左右,小孩出事,乘务人员立即进行了“广播找医生,并及时采取了吸氧等紧急措施。经过医生听诊,按照医生的吩咐,女婴的妈妈用嘴给小孩吸口腔内的东西,乘务员一直给女婴吸氧。”飞机降落后,女婴被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无法挽回孩子的生命。
    此后,悲痛的家长与航空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无果。6月上旬,梁某夫妇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航空公司支付其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7024元。
    梁某夫妇说,女儿发生危险时,他们立即求助机组人员,但机上乘务人员手忙脚乱,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女儿在机上死亡。原告认为,他们的女儿虽然只有一个月大,但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航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厦门航空公司答辩认为,其所提供的飞机及所配备的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飞机安全、适航条件,在飞行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不正常的飞行事件发生。航空公司已经履行了承运人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还指出,原告乘机前15天,女婴因肺炎住院,乘机当天中午才出了院,而婴儿的父母在登机前没有向乘务员如实说明该情况。
    昨天的庭审中,围绕原告有无尽到监护责任、航空公司有无过错两个焦点,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后,航空公司提出调解要求,原告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