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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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画《鲁迅》不是唐僧肉美院教授状告盗用者
本报记者 陈晓青

  那幅鲁迅先生夹着香烟、凝神思索、豁然开朗的版画《鲁迅》(又名《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可谓蜚声国际画坛,被认为是鲁迅形象最传神的代表作。
    然而,就在该作品发表至今30年后,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鲁迅故里的旅游景点、公交IC卡、杭甬高速公路上,甚至街头巷尾,出现了以此版画为原型制作的各种广告牌、印刷品等。版画《鲁迅》的创作者——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浙江版画家协会副主席、中国著名版画家李以泰,在得知这些情况后拍案而起,要与八单位对簿公堂,并提出赔偿112.6万元的诉讼请求。8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30年前的经典之作
    1974年,李以泰根据鲁迅1928年致韦素园的信中所言“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的语意,反复研究鲁迅的思想史和该时期的环境和心情,数易其稿,运用自己在版画领域的精到造诣和艺术功底,创作出了这幅版画作品。
    作品把鲁迅在寻求革命真理时豁然开朗的一瞬间,生动地以版画形式表达了出来。版画中的鲁迅形象神态传神、深沉和俊逸,瞬间的心情表达、版画的技法和构图都达到了完美的境界,以致发表30年来,在全国各类鲁迅形象作品中最具代表性;又由于鲁迅生前致力于外国和中国版画艺术的介绍和推崇,使该画在各类鲁迅肖像画中具有了独一无二的地位。该作品以《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为名,首发在1974年10月21日的《杭州日报》上,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之后,被文化部选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世界各国巡展,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达到了国家级藏品的地位。但李教授从未将该版画用于商业性盈利广告和盈利性展览。
  粗劣作品竖到了家门口
    今年7月,李教授的研究生发现,杭州南山路中国美院附近,有用版画《鲁迅》制作的推介绍兴市旅游景观的广告牌,发布人是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文旅公司)。通过了解,得知该广告来源于绍兴“鲁迅故里”景区的大理石镶嵌青铜的大型形象广告,而那广告的设计制作人是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雁南公司)。“好家伙,使用单位一没跟我打招呼,二没经过我同意,现在广告都竖到家门口来了。”李教授恼了。
    又有学生在绍兴游玩回来说起,绍兴正在推广鲁迅故里游,高速公路上、城市里大街小巷、旅游景点、公交车等处处都有宣传广告,而广告里鲁迅的版画形象正是李教授代表作版画《鲁迅》的主要部分。李教授愤怒了,7月10日,他走进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教授与八被告对簿公堂
    李教授委托孔夏雨律师和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和证据保全公证。在调查中,律师和公证人员发现了令李教授大为震惊的侵权行为,涉及单位分别是绍兴文旅公司、杭州雁南公司、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绍兴市荣荣广告有限公司、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旅游局共8家。
    据律师调查,2002年6月,鲁迅故里一期工程依计划开工。为设计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形象广告,绍兴文旅公司委托杭州雁南公司设计制作。雁南公司直接使用了李教授的版画《鲁迅》原作,背景采用了鲁迅故里的建筑物旧街区图案。为填补整个构图的空白,雁南公司擅自对原作进行修改,将原作中淡化陪衬的香烟飘纹大大夸张成三条曲线,进行补白。该设计稿的修改和设计,文旅公司均全程参与,最后认可定稿,由雁南公司实施现场施工制作。9月25日,总长近20米的花岗石镶嵌青铜广告标志牌在绍兴“鲁迅故里”大门口广场上落成,随后被作为“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在绍兴、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上广泛复制和使用。
    7月14日,李教授的委托律师陆续向部分被告发出了《关于要求提供情况说明的律师函》,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被告提供情况说明。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有西告诉记者,本案的第一被告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得知有关情况后,以其另一身份绍兴市文物局的名义出面向李教授及委托律师进行了说明。据他们自己承认,侵权作品确实取自李教授的作品。而雁南公司则称,作品是用李教授的,但当时说好是由绍兴文旅公司向著作权人征求意见的。文旅公司同志还称,他们这是政府行为,代表市文物局表示歉意,但这是公益使用。
  律师认为侵权了就要担责
    陈有西律师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李教授创作版画《鲁迅》后,按照《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即享有著作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涉及本案的八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雁南公司设计的侵权图样,显然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文旅公司和雁南公司擅自将原告作品修改、并以不署名的方式设计成商业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他们所设计的广告进行大规模的赢利性使用,而雁南公司又以此获取广告设计制作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获取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