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劣质奶粉引发损害赔偿
永嘉也有大头娃娃要告状
李翔宇

  近日,永嘉法院受理了该县首例因吸食劣质奶粉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法定代理人季某某、金某某诉称,原告季小丫(受害婴儿)于2004年3月4日出生,出生后因没有母乳,父母遂从永嘉桥头某超市购买了“皇家宝贝”牌婴幼奶粉喂养,在连续吃了该奶粉40余天后,小丫头部显得畸大(即俗称的大头娃娃),而身体、手脚却特别细小,体重也几乎没有增加。经医院诊断,小丫消化不良、营养不良,体重增长缓慢。在查看了原告带去的奶粉后,医师认为可能是奶粉存在问题。为此,季广龙遂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永嘉县工商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查扣了该批奶粉,并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奶粉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奶粉的一些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劣质奶粉,季小丫在吃了该奶粉后,身体健康已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不仅给其本人造成一生无尽的痛苦,也给其法定代理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折磨,整个家庭因此失去了许多快乐和幸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季小丫及法定代理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84937.36元。
    永嘉法院在立案审查后,鉴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系外来打工者,家庭比较困难,依法允其缓交诉讼费。(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