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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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被撞,专家给出法律处理“路线图”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张扬

  记者昨天从宁波海事法院了解到,近几天该院舟山法庭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勤丰128”轮实施扣船。眼下,善后工作已全面开展,相关工程保险已进入理赔阶段。
  3月27号凌晨,“勤丰128”轮撞上了在建的金塘跨海大桥,包括船长在内的4名驾驶台当值人员死亡。一时间,人们对这起事故议论纷纷:事故责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构不构成犯罪?事故造成的损失谁来赔,该怎么赔?死亡船员的家属应向谁索赔?肇事方还会不会挨罚……
  法律是社会的终极“裁判”。为了给这起复杂的事故理出一条清晰的思路,记者采访了海事海商法专家,中国海商法协会海事专业委员、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童登勇,请他给出了专业的答案——
  大桥被撞,专家给出法律处理“路线图”

  刑事责任:当担责,但人死了便无从追究
  4月6日,事故调查组公布金塘大桥被撞事故的初步确定原因,认为“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该轮在没有完全掌握金塘大桥通航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冒险航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勤丰128”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一天,随着船长的尸体被找到,事故中失踪的4名船员尸体均被找到。
  大桥被撞塌,4人死亡,面对这起事故的后果,“责任”两字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童登勇解释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事故发生在“勤丰128”轮离开甬江口5分钟后,因此主要责任人也即负有进出港及复杂航段航行指挥职权的船长及当时的值班驾驶员、值班水手等均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但由于船长等驾驶台当值人员均已死亡,没有了责任主体,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财产损失:可能面临4方面索赔
  金塘大桥于2006年4月动工兴建,总投资77亿元,计划明年通车,是中国第三长跨海大桥。“勤丰128”轮的撞击,致使大桥60米长、3000吨重的桥面箱梁塌陷,损失不少。
  关于该事故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童登勇认为可能涉及4个方面的索赔:大桥业主或建造方/保险人的索赔,包括触碰损害赔偿、更换/安装/拆解箱梁(或桥墩等)的费用、勘验/检测及事故处理费用,还可能存在工期延误的索赔等;船员家属对死亡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索赔;若“勤丰128”轮有承运货物,则有可能遭致货主对货损、短少、运输迟延等索赔;此外如果在事故中发生了油污,那么责任方还可能面临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养殖户的渔业资源损失索赔及附近海域使用与收益者的其他索赔。 
  对可能存在的诸多索赔,《海商法》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也不得不提,那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但《海商法》第209条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童登勇说,“勤丰128”轮若无丧失赔偿责任限制,该轮对包括桥梁损失在内的限制性债权的责任限制约为700余万元人民币左右。

  人身伤害:可向雇主和保险公司索赔
  记者昨天从浙江海事局了解到,作为事故善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死亡船员家属的赔偿问题正在进行之中。
  对该项赔偿问题,童登勇解释说,船员家属可以向“勤丰128”轮船东依雇主责任提起人身损害索赔。而如果船员有保险,家属或其雇主还可以船员人身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等险种的不同分别向保险公司理赔或通过与雇主间的劳动合同主张工伤赔偿。

  行政责任:肇事船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除了可能面临各方面的民事索赔,肇事船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童登勇说,根据相关标准,5000——10000总吨船舶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就属重大事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扣留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等处罚。
  因此,“勤丰128”船东及其管理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而该轮管理人是否实施管理是界定相关责任的主要依据。
  浙江海事局有关人员昨天对记者表示,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目前报告尚未出炉,所以行政处罚与否以及如何处罚尚无法作出。

  反思:事故留下了值得后续研究的问题
  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正在处理或曾处理过包括杭州湾大桥、钱江四桥、钱江六桥、椒江大桥等多起触碰大桥的重大海事案件。童登勇和同事袁斌对此类案件颇有感想。他们说:几乎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都揭示出许多违规和疏忽的问题,值得深思。
  对于“勤丰128”轮碰撞金塘大桥事故,据此前公布的事故原因,童登勇和袁斌认为,由于没有及时依海事局发布的航海通告进行航海图改进以标识出大桥及主通航孔位置,导致该轮的计划航线设计偏离主通航孔近1海里,并在没有完全掌握通航条件下盲目航行,初步认定船方负全责似有依据,但在海浪大、通航密集度高的金塘海域,建造方在设计之初已开始了靠通航孔防撞设施研究的课题而现研究课题才接近尾声,似不符合劳动保护的“三同时”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另外,桥梁本身在安装防撞设施、桥涵与警示标志及对往来船舶巡航警戒方面是否有失周全,或是否预先设计并实施航运船只的防违规系数,当是本起事故后续该分析研究的问题。